二次治療是否支持誤工費的賠償?
二次治療應部分支持誤工費的賠償。在二次手術住院期間確實存在誤工,如能提供證據,則應扣減其二次手術治療期間的殘疾賠償金后予以支持。
首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第二款的規定所使用的前提為原告因傷致殘持續誤工,此時原告的誤工損失,實際上就是原告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造成的損失,這與傷殘賠償金的賠償內容是一致的。但傷殘賠償金與二次手術的誤工費是有差別的,殘疾賠償金賠償的是受害人客觀上喪失勞動能力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損失,而二次住院期間的誤工損失是在受害人有勞動能力或存在部分勞動能力的情況下,因住院治療而無法勞動造成的損失。二者的賠償內容不同,不能用殘疾賠償金來代替二次住院期間的誤工損失。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規定,“ 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其本意是誤工時間應以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為準,而計算至定殘前一天并非強制性規定,故該處用了“可以”。故原告姚某在二次手術住院期間的誤工費損失,應當予以賠償。
最后,傷殘賠償金與二次手術的誤工費之間又存在一定交叉。這部分交叉所應獲賠的損失在傷殘賠償金中已經得到體現,故在二次手術誤工費中應該作相應扣減。如果不扣減這部分內容,將有違保險法的公平原則,有重復賠償的嫌疑。同時,原告所主張的誤工費是以其固定收入為標準來進行計算,如沒有固定收入,則按照其近三年平均收入進行計算,如其不能證明近三年平均收入的,可參照審理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似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標準進行計算。
誤工費的相關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119條 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廢者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造成死亡的,并應當支付喪葬費、死者生前扶養的人必要的生活費等費用。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17條第1款 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第20條 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
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
第143條 受害人的誤工日期,應當按其實際損害程度、恢復狀況并參照治療醫院出具的證明或者法醫鑒定等認定。賠償費用的標準,可以按照受害人的工資標準或者實際收入的數額計算
受害人是承包戶或者個體工商戶的,其誤工費的計算標準,可以參照受害人一定期限內的平均收入酌定。如果受害人承包經營的種植、養殖業季節性很強。不及時經營會造成更大損失的,除受害人應當采取措施防止損失擴大外,還可以裁定侵害人采取措施防止擴大損失。
4、《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50條第2項 誤工費: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對收入高于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照3倍計算;無固定收入,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第50條 參加醫療事故處理的患者近親屬所需交通費、誤工費、住宿費,參照本條例第五十條的有關規定計算,計算費用的人數不超過2人。
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死亡的,參加喪葬活動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親屬所需交通費、誤工費、住宿費,參照本條例第五十條的有關規定計算,計算費用的人數不超過2人。
5、《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觸電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4條第2項 誤工費:有固定收入的,按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沒有固定收入或者無收入的,按事故發生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年工資標準計算。誤工時間可以按照醫療機構的證明或者法醫鑒定確定;依此無法確定的,可以根據受害人的實際損害程度和恢復狀況等確定。
6、《侵權責任法》
第十六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綜合上面所說的, 第二次誤工費的賠償首要的條件就是這次的治療是因上次的事故所帶來的后續事情,申請誤工費必須要有用人單位的證明,因此申請賠償都是有法律條件的,所以,作為一個受害者一定要隨時懂得用法律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這樣才能避免自己受到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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