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批捕后公安還會提審嗎?
公安局并不是只能在人民檢察院批捕以后才能對犯罪嫌疑人進行提審的,在人民檢察院還沒有正式批捕之前,公安機關就會先采取刑事拘留的強制措施,在刑事拘留期間肯定會對犯罪嫌疑人進行提審,提審犯罪嫌疑人和人民檢察院的批捕并不沖突,被提審的次數,法律上也沒有限制。
1、刑拘人員不是一定要被批捕后才能提審,對提審次數也沒有限制。
2、如果批捕前提審犯罪嫌疑人,是為了核實事實及證據。然后根據事實和證據決定是否批捕。
正式批捕后,由偵查單位負責提審嫌疑人,如果公安機關負責偵查的,未移交檢察院之前,都由公安機關負責提審;如果是檢察院負責偵查的,由檢察院負責提審。
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九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二、檢察院逮捕的條件有哪些?
根據刑事訴訟法和人民檢察院辦理刑事案件規則的規定,逮捕的條件為:
1、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所謂“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是指同時具備下列情形:
(1)有證據證明發生了犯罪事實。
(2)有證據證明該犯罪事實是犯罪嫌疑人實施的。
(3)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的犯罪行為的證據已有查證屬實的。
2、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
3、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三、檢察院批準逮捕的程序
公安機關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制作提請批準逮捕書一式三份,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并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
檢察機關在接到公安機關的報捕材料后,由審查逮捕部門指定辦案人員進行審查。辦案人員應當查閱案卷材料,制作閱卷筆錄,提出批準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意見,經部門負責人審核后,報請檢察長批準或者決定;重大案件應當經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必要的時候,人民檢察院可以派人參加公安機關對于重大案件的討論。
對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在7日內作出是否批準逮捕的決定;未被拘留的,應當在接到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15日以內作出是否批準逮捕的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不得超過20日。
檢察院批捕之后不代表公安機關不能對犯罪嫌疑人進行批捕,如果犯罪嫌疑人和其他案件有相關的聯系,或者是案件有一些細節需要進行明細的話,那么公安機關是可以對犯罪嫌疑人進行提審,在審查起訴方面如果檢察院由疑點也可以對犯罪嫌疑人進行提審。
提審了是不是要判刑了
刑事訴訟法提審的規定是什么?
民事訴訟提審是怎么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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