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安局批捕檢察院放人是怎么回事
公安局批捕檢察院放人是因為公安局沒有批捕的權利,只有檢察院才有批捕的權利。《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五條 公安機關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寫出提請批準逮捕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并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必要的時候,人民檢察院可以派人參加公安機關對于重大案件的討論。
第八十六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可以訊問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
(一)對是否符合逮捕條件有疑問的;
(二)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檢察人員當面陳述的;
(三)偵查活動可能有重大違法行為的。
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可以詢問證人等訴訟參與人,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
二、檢察院不批捕公安局必須放人嗎?
檢察院不批捕的情況下,公安機關應當繼續偵查,不一定立即放人。偵查終結,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人民檢察院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的,公安機關接到人民檢察院退回補充偵查的法律文書后,應當按照補充偵查提綱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二百八十四條,偵查終結,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人民檢察院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的,公安機關接到人民檢察院退回補充偵查的法律文書后,應當按照補充偵查提綱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
第二百八十五條,對人民檢察院退回補充偵查的案件,根據不同情況,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分別作如下處理:
1、原認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不夠充分的,應當在補充證據后,制作補充偵查報告書,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對無法補充的證據,應當作出說明。
2、在補充偵查過程中,發現新的同案犯或者新的罪行,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重新制作起訴意見書,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
3、發現原認定的犯罪事實有重大變化,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重新提出處理意見,并將處理結果通知退查的人民檢察院。
在其職位我們就要履行該職位的義務,做好自己,是對工作的負責。我們常見的案件審理部門有公安局,當我們遇到任何問題的時候都是可以要求公安就進行幫助,但是需要我們明白的是公安是不能對犯罪人員進行批捕的,這是不符合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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