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的發生肯定會涉及停運損失與誤工費,那么,交通事故停運損失與誤工費區別具體有哪些,這些區別在法律意義上有著明確的規定,只要對于受害人產生了傷害,那么,就會有相關的賠償,經濟只是一方面,對于從事運輸行業的受害人來說就會有有關的費用補償,但是回歸實際區別就會被混淆。
車輛停運損失費,是指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發生車輛的損害,如果受害人是以被損車輛用于貨物運輸或者旅客運輸經營活動,則在被損車輛修復期間,受害人因無法進行正常的貨物運輸或者旅客運輸經營而造成經濟收入的減少,或日停運損失,由相關事故責任人對該損失進行的賠償。誤工費是指賠償義務人應當向賠償權利人支付的受害人從遭受傷害到完全治愈這一期間(誤工時間)內,因無法從事正常工作而實際減少的收入。交通事故停運損失與誤工費區別具體有哪些,對于事故的責任追究有著實際的意義。
誤工費是指賠償義務人應當向賠償權利人支付的受害人從遭受傷害到完全治愈這一期間(誤工時間)內,因無法從事正常工作而實際減少的收入。
所以說誤工費是因人受傷減少的收入。計算標準,分為有固定收入和無固定收入兩種,
1、有固定收入的:
誤工費=誤工收入(天/月/年)*誤工時間
注:對有固定收入的,應當按照其實際減少的損失計算誤工費損失賠償。至于受害人是否能夠負擔得起,則是執行的問題。
2、無固定收入的:
2.1受害人能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
誤工費=誤工時間(天)*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水平(天/元)
注:收入狀況的證明包括納稅憑證、單位出具的證明等。
2.2受害人不能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定型化標準):
誤工費=誤工時間(天)*相通、相近行業的上一年職工平均工資(天/元)
損失包括被損車輛停運損失。換言之,在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中,如果被損車輛正用于貨物運輸或者旅客運輸經營活動,受害人要求賠償被損車輛修復期間的停運損失的,交通事故責任者應當予以賠償。最高院1999年作出一個《關于交通事故中的財產損失是否包括被損車輛停運損失問題的批復》,批復指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損壞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的,應當恢復原狀或者折價賠償。”,因此,在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損車輛正用于貨物運輸或者旅客運輸經營活動,要求賠償被損車輛修復期間的停運損失的,交通事故責任者應當予以賠償。
營運收入可以比照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也可另行舉證。
在實際生活中,這類問題的發生頻率還是較高的,因此我們需要了解此類知識,最為關鍵的是如果自己在維權過程中出現自己無法解決的問題時,應該積極尋求有關人員的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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