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條件下應該批捕嫌疑人?
《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 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審尚不足以防止發生下列社會危險性的,應當予以逮捕:
(一)可能實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
(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的;
(五)企圖自殺或者逃跑的。
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或者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曾經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應當予以逮捕。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規定,情節嚴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二、不予批準逮捕的情況有哪些
1.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批準逮捕決定的情形
(1)不符合本法第79條第1款規定的逮捕條件
① 沒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的,偵查機關查獲的犯罪嫌疑犯罪的證據達不到認定犯罪嫌疑人有犯罪事實的程度,或者根本沒有證據,或者雖有證據,但證據不能相互印證,也不能查證屬實,無法得出犯罪嫌疑人有犯罪事實的唯一結論,不符合"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的條件,應當作出不批準逮捕的決定。
② 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的。包括犯罪嫌疑人的行為不是犯罪行為,不具有社會危害性的;犯罪嫌疑人的行為雖有社會危害性,但依照刑法規定不負刑事責任的,如不滿14周歲的人實施的危害社會的行為、精神病人在不能控制或不能辨認自己行為時實施的危害社會的行為、正當防衛行為、緊急避險行為等;犯罪嫌疑人的行為雖有社會危害性,但依照刑法規定不認為是犯罪的,如由于不可抗力或不能預見的原因而造成的危害社會的行為,就不應負刑事責任;雖有犯罪事實,但不是犯罪嫌疑人所為的,上述四種情形,均屬于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的情形,不符合"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的條件,應當作出不批準逮捕的決定。
⑧雖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但不可能判處犯罪嫌疑人徒刑以上刑罰的,也應作出不批捕的決定。
④雖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犯罪嫌疑人徒刑以上刑罰,但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方法,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沒有逮捕必要的,也應作出不批捕的決定。
(2)具有本法第15條規定情形之一的
本法第15條規定:
①對于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②犯罪已過追訴時效的;
③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④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⑤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不追究刑事責任。
這些情形都屬于不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當然也就應當作出不批準逮捕的決定。
2.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批準逮捕決定的情形
根據本法第60條第2款規定,人民檢察院辦理審查批捕案件,對應當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患有嚴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懷孕、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的,可以作出不批準逮捕的決定。
法律上明確規定了應該批捕嫌疑人的相關條件,如果符合批捕條件的,則必須馬上批捕,在司法實踐中,如果不批捕當事人也不造成其它違法行為的,則可以不批捕當事人,另外,如果涉及到司法案件的調查取證需要的,也可以不批捕當事人,特殊情況下也可以不作批捕的決定。
立案到批捕的流程有哪些
檢察院不批捕被害人如何維權?
刑事案件沒有批捕還可能判刑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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