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精神病人的批捕羈押合法嗎
不是違法行為。精神病人有犯罪行為的,可以進行刑事拘留,但要不要承擔刑事責任,要對精神病人進行鑒定,如果鑒定后沒有刑事承擔能力的,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十八條 【特殊人員的刑事責任能力】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政府強制醫療。
精神病人犯罪的處理方法
1、根據刑法規定,對于完全的精神病人,即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實施了刑法規定的危害行為,造成危害結果的,不負刑事責任。這是因為精神病人的危害行為,缺乏犯罪構成的主觀要件,精神病人由于不具有辨別是非、判斷善惡以及對自己行為的控制能力,他對自己的行為,就談不上故意或過失,沒有主觀上的罪過。
2、對于間歇性的精神病人犯罪,依照刑法的規定,在其頭腦清醒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對尚未完全喪失辨認和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3、通過精神病人的監護人來履行賠償。已經成年的精神病人,且其屬于限制刑事責任能力及完全無刑事責任能力的這類精神病人,《民法通則》規定下列人員擔任監護人: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親屬以及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等。沒有以上監護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如果精神病人殺了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可以向上述具有監護義務的個人或單位提出民事賠償要求或追加他們為民事被告。
綜上所述,就算是沒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觸犯了法律,只要符合法律規定,并且在必要的時候也是可以進行批捕羈押的,而精神病人的監護人也應該加大看管的力度,產生的一些后果行為仍然是要負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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