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
二是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是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
符合上述三種情形之一的,即可暫予監外執行。
發現被保外就醫的罪犯不符合保外就醫條件的,或者嚴重違反有關保外就醫的規定的,應當及時收監。
第二百一十五條批準暫予監外執行的機關應當將批準的決定抄送人民檢察院。
人民檢察院認為暫予監外執行不當的,應當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個月以內將書面意見送交批準暫予監外執行的機關,批準暫予監外執行的機關接到人民檢察院的書面意見后,應當立即對該決定進行重新核查。
第二百一十六條規定,“暫予監外執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滿的,應當及時收監”。
《罪犯保外就醫執行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對符合本辦法第二條第(一)、(二)項規定情形的罪犯,實行定期保外就醫制度。依據罪犯病情,可以一次批準決定保外就醫時間半年至一年。期滿前,監獄、勞改隊、少管所應當派干警實地考察或者發函調查。保外就醫罪犯病情基本好轉的,由監獄、勞改隊、少管所收監執行;經縣級以上醫院證明尚未好轉的,由監獄、勞改隊、少管所提出意見,報省、自治區、直轄市勞改局批準,辦理延長保外就醫期限手續,每次可以延長半年至一年。
決定收監執行或者延長保外就醫時間的,監獄、勞改隊、少管所應當及時通知當地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
暫予監外執行制度的含義
第一,暫予監外執行的對象是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刑的罪犯。死刑緩期執行、無期徒刑罪犯在依法被減為有期徒刑后,可以適用暫予監外執行,在未被減為有期徒刑之前,不得適用暫予監外執行。第二,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四條的規定,暫予監外執行有三種情形:一是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二是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三是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
符合上述三種情形之一的,即可暫予監外執行。司法實踐表明,在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中,適用最多的是第一種情況。
第三,從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的單位看,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有兩種:一種是人民法院在判決作出的同時決定的;另一種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監獄管理局決定的。前者是在作出判決的同時決定暫不收監執行,后者是在罪犯服刑過程中決定改為暫時監外服刑。
第四,暫予監外執行的行刑主體是公安機關,同時,依靠基層組織或者罪犯的原所在單位協助進行監督。
暫予監外執行的對象是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是拘役刑的罪犯。一旦發現被保外就醫的罪犯不符合保外就醫條件的,或者嚴重違反有關保外就醫的規定的,應當及時收監。還有其他相關問題想要了解,歡迎咨詢律霸網的免費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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