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提請批捕的意思是什么?
提請批捕的意思就是公安機關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且有逮捕必要的犯罪嫌疑人,提請同級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的一種法律行為。公安機關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時候必須要寫出提請批準逮捕書,連同案卷的材料,證據等這些,一并移交到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七條之規定,公安機關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寫出提請批準逮捕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并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因此,提請批準逮捕書是公安機關提請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法律憑證,是公安機關行使訴訟權利并嚴格依法辦案的一種表現形式。
二、批準逮捕的程序
(1)受理。檢察機關對公安等偵查機關提請批捕的案件,應指定專人審查其所移送的案卷材料和證據等是否齊全,法律手續是否完備。
(2)審查案卷材料。人民檢察院受理公安機關提請批捕犯罪嫌疑人的案件后,應當指定專人進行審查。審查后提出是否批準逮捕的意見。
(3)作出決定。檢察人員對提請批捕的案件審查后,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批準逮捕或不批準逮捕的意見,經部門負責人審核,報請檢察長批準或者決定,重大案件應當經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作出決定后制作《批準逮捕決定書》或《不批準逮捕決定書》,送公安等偵查機關執行。
對公安等偵查機關要求復議、復核的不批準逮捕案件,應當及時作出是否變更的決定。
三、檢察院逮捕的條件有哪些?
根據刑事訴訟法和人民檢察院辦理刑事案件規則的規定,逮捕的條件為:
1、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所謂“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是指同時具備下列情形:
(1)有證據證明發生了犯罪事實。
(2)有證據證明該犯罪事實是犯罪嫌疑人實施的。
(3)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的犯罪行為的證據已有查證屬實的。
2、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
3、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公安機關是由逮捕犯罪民事主體的權利的,但是逮捕的請求,必須要在收集齊全證據之后,才能提出,對于確認該主體的社會危害性比較大的情形,也可以提出提前批捕的請求。由于此種情形可能會侵害他人的權益,故而需要按照流程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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