誤工費停工留薪期工資兩者區別在什么地方?
兩者責任主體不同。停工留薪是《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一個概念,責任主體是用人企業,指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薪水、福利、保險等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而誤工費是針對侵權人而言的一個概念,屬于民事賠償范圍。舉例:甲在上班途中被機動車駕駛人乙傷害,造成甲住院休養,則甲所在公司應按工傷保險規定支付甲停工留薪期工資,甲也可要求乙支付自己的誤工費。這樣員工的利益能得到雙重保障,至于兩者是否可以兼得,目前存在爭議。本人傾向只能得其一,因為誤工費顧名思義屬于對誤工造成收入減少的補償,如果通過工傷保險員工收入并沒有減少,則不應再得誤工費。
《工傷保險條例》第33條規定:“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據此,職工治療工傷休息期間,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原工資標準向職工支付待遇。因第三人侵權導致職工工傷的,根據《侵權責任法》和《社會保險法》的規定,職工既可以向侵權的第三人要求民事侵權賠償,也可以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8條規定:“職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傷害,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以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已經對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或者獲得民事賠償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傷認定申請或者不予認定工傷決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職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傷害,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已經作出工傷認定,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未對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或者尚未獲得民事賠償,起訴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職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導致工傷,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已經對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為由,拒絕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經支付的醫療費用除外。”根據上述規定,當工傷待遇與民事侵權產生競合時,除工傷醫療費用外,法律不禁止工傷職工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后再獲得民事賠償。《社會保險法》、《工傷保險條例》沒有規定第三人侵權造成工傷的,應當扣減第三人賠償的誤工費,因此職工在已經獲賠誤工費的情況下,仍有權享受停工留薪期工資。
綜述,受害者在遭受傷害時可以根據傷害的性質,嚴重程度要求賠償誤工費或停工留薪期工資,這兩者都是保障員工權益的。在面臨單位或有關機構不給予補償時,檢查好自己的相關醫療鑒定書,事故責任判定書等證據通過起訴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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