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批捕后公安局補充偵查合法嗎?
批捕后,退回公安局補充偵查是合法的。補充偵查指的是為案件的處理提供足夠的證據資料,在原有偵查工作的基礎上,對原有偵查工作的不足或薄弱部分重新進行偵查。中國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認為需要補充偵查的,可自行偵查,也可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人民法院對提起公訴的案件,認為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可退回檢察院補充偵查。
補充偵查在程序上有三種,即審查批捕階段的補充偵查、審查起訴階段的補充偵查和法庭審理階段的補充偵查。關于審查批捕階段的補充偵查,《刑事訴訟法》第68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的案件進行審查后,對于不批準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說明理由,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同時通知公安機關。
二、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認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說明。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于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后,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對于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被檢察機關批捕后,訴訟案件一般由公安機關轉移到檢察機關,檢察機關根據司法職能,需要對訴訟案件進行審查起訴,在審查的過程中,如果發現犯罪事實認定不清楚或者犯罪證據不足的,可以退回公安局進行補充偵查,這顯然是合法的,但補充偵查以兩次為限,必須在規定的時限內作出處理。
刑事案件補充偵查有哪些規定?
退偵兩次后還會判刑嗎?
刑訴法關于退偵規定的內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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