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予批捕律師應提供什么資料?
不予批捕律師應提供當事人沒有實施犯罪行為的證據,證據不足不予批捕法律意見書主要內容是不批準逮捕的條件,包括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初犯、偶犯、未成年人,可能判處三年以下刑罰的、等。對不符合逮捕條件或具有下列不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或者可以作出不批準逮捕的決定。
二、不批準逮捕的條件:
對不符合逮捕條件或具有下列不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或者可以作出不批準逮捕的決定或者不予逮捕:
(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二)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
(三)初犯、偶犯、未成年人,可能判處三年以下刑罰的;
(四)對應當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患有嚴重疾病,或者正在懷孕、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五)符合寬嚴相濟刑事政策,作沒有逮捕必要不捕直訴的案件,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批準的決定或者不予逮捕。
三、審查批捕條件:
1.人民檢察院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應當批準或者決定逮捕。
2.對于犯罪嫌疑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案件,經審查認為符合逮捕條件的,應當批捕或者決定逮捕。
四、證據不足的認定
可概括為三點,一是個別判斷,逐個審查。即要對案件的每一個證據的證據力和證明力加以確定,緊緊抓住判斷每一個證據的標準,也就是客觀性,關聯性和合法性這項標準,加以權衡,不符合標準的應視為證據不足;
二是運用比較、鑒別、分析的方法,進行綜合判斷,排除矛盾,凡是矛盾沒有得到排除,即可視為證據不足
三是實物檢驗的方法,又稱實物驗證法則。按照唯物主義的基本立場和觀點,案件中所有的言詞證據,都要有實物證據驗證,作到言之有物,即使沒有收集到實物證據,也要把各種言詞證據中所涉及到的人、財、物的來源和去向加以說明。如是否確有此人?以及案件所涉及的錢、財、物有無可靠的來源和下落等等,不能只靠言詞證據定罪處刑,有供無證,只有證言,只有被害人的陳述,沒有實物證據驗證,或曰沒有必要的證據說明各種實物的來源和去向,均可視為證據不足。當然,由于刑事案件的復雜性,犯罪分子作案不留現場,案中實物消毀或者揮霍已盡,往往沒有實物證據可查。針對這種情況,仍要貫徹實物驗證法則,沒有直接的實物可證,可以收集相應的間接證據(或曰情況證據),說明確有此人,確有此事,確有此款,確有此物等等,總之,不能只靠口供或幾個言詞證據定案。我們認為,一個案件只有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不能定罪處刑,只有被害人的陳述也不能下判,只有一個或幾個證人證言證明,都屬于沒有達到證明的標準,均可叫做證據不足。
根據司法實際可以知道,并非是所有的公安機關提出的逮捕民事主體的請求都會被檢察院批捕,對于不予批捕一般都是律師已經提交了相關的證據。我國的公安機關提出逮捕請求前,必須確保已經收集了關于此案件的相關證據。
刑事拘留后被批捕大概多長時間會到法院進行宣判
立案到批捕的流程有哪些
刑事案件沒有批捕還可能判刑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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