眾所周知,公務員不僅是隸屬于國家的公職人員,更是我國目前最熱門的工作崗位之一。但是,任何職業都有其不可避免的風險,公務員也不例外!那么公務員工傷傷殘待遇標準是怎么樣的呢?又有哪些相關的法律條例維護公務員的相關權益呢?
我國《工傷保險條例》中明文規定了公務員工傷死亡賠償標準的具體規定。
一、《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二條國家機關和依照或者參照國家公務員制度進行人事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工作人員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由所在單位支付費用。
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人事行政部門、財政部門規定。
其他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各類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工傷保險等辦法,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人事行政部門、民政部門、財政部門等部門參照本條例另行規定,報國務院批準后施行。
二、民政部關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人民警察傷亡撫恤如何辦理的通知
關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人民警察傷亡撫恤有關問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計劃單列市民政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民政局:
根據1988年頒布的《軍人撫恤優待條例》,民政部于1989年發出《關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人民警察傷亡撫恤如何辦理的通知》(民[1989]優字 34號),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人民警察傷亡撫恤問題作出了一系列規定。十多年來,這項工作進展順利并已形成一整套行之有效的工作制度和辦事程序,保證了這部分人員的依法撫恤和優待。新的《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公布施行后,一些省、市來函來電詢問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人民警察的傷亡撫恤事宜。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1、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人民警察因戰因公負傷致殘,按照現行規定的審批權限及評殘辦法予以評殘。其傷殘性質的認定和傷殘等級評定標準、傷殘撫恤金標準、補辦評殘手續和傷殘撫恤關系轉移等,參照《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及《傷殘撫恤管理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2、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人民警察犧牲,批準為烈士的條件,參照《革命烈士褒揚條例》執行,按照現行規定的審批權限審批。
3、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人民警察因公犧牲和病故的確認,參照《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的有關規定辦理。
4、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人民警察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標準,參照《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執行(不享受現役軍人立功和獲得榮譽稱號者死亡時增發撫恤金的待遇),具體計發標準,仍按照現行規定執行。
綜上所述,國家設置了維護公務員合法權益的公務員法,關于公務員的工傷傷殘也制定了公務員工傷傷殘待遇標準。依照這個標準,公務員可以更好的享受自己的權益,為國家及人民提供更優質的服務。更多相關的信息可以咨詢律霸網站律師。
工傷傷殘鑒定的費用該由誰出
工傷傷殘鑒定時間是多久
2020年國家新工傷傷殘等級鑒定標準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簡介:
劉林一律師,男,1981年10月生,漢族,中共黨員,西北政法大學法學碩士,現為山東衡正源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專注于房地產、建設施工合同、醫療過錯糾紛、公司破產清算等相關法律服務。 執業來,辦理多起醫療過錯糾紛、民間借貸糾紛、買賣合同糾紛等相關案件,參與辦理山東義信重機制造有限公司、莒南縣信義機械制造有限公司、山東藍澳印務包裝有限公司、臨沂昌泰印務包裝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的破產重整案件,結合破產實務經驗和問題撰寫的《偏頗性清償撤銷問題研究-以債務無人主觀態度為切入點》一文獲2017年山東省律師優秀論壇論文一等獎,受聘臨沂市首屆職工法律服務律師志愿者。先后擔任臨沂杰合隆紡織品有限公司、臨沂金正開拓家用電器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企業的常年法律顧問,與各類型企業、機構建立了密切、廣泛、良好的關系。
房屋中介常見的霸王條款有哪些
2020-12-19拆遷補償的標準是什么
2021-03-25固定資產屬于可變現資產嗎
2020-12-01保全房屋抵押房照不是原告的可以嗎
2021-01-07冷暴力算家庭暴力嗎
2021-03-05傷殘等級鑒定需要什么材料,如何鑒定傷殘等級
2021-03-22農村違建房子罰款多少
2020-11-13競業限制時間由當事人事先約定但不得超過多久
2020-11-29運輸途中瓷器毀損由誰承擔責任
2020-11-23投保人壽保險可能會存在哪些誤區
2020-12-28可以投1年以內的短期交強險嗎
2021-01-17英國對保險經紀人的管理問題有哪些
2021-02-02保險合同變更的類型
2021-02-06保險主次責任理賠流程
2020-12-25公司不交保險要交個人所得稅嗎
2021-03-25保單是否為保險合同成立的必要條件
2020-11-13保險經紀公司存在的違法行為有哪些
2020-11-12物權法釋義第二百四十七條
2020-12-21保險理賠需要出示哪些材料
2021-01-26把集體荒地寫入家庭承包合同該如何處理
2021-0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