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黨員批捕后處分的規定是什么?
《黨員紀律處分條例》
第三十四條 黨員依法受到刑事責任追究的,黨組織應當根據司法機關的生效判決、裁定、決定及其認定的事實、性質和情節,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黨紀處分或者組織處理。
黨員依法受到行政處罰、行政處分,應當追究黨紀責任的,黨組織可以根據生效的行政處罰、行政處分決定認定的事實、性質和情節,經核實后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黨紀處分或者組織處理。
黨員違反國家法律法規,違反企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社會組織的規章制度受到其他紀律處分,應當追究黨紀責任的,黨組織在對有關方面認定的事實、性質和情節進行核實后,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黨紀處分或者組織處理。
黨組織作出黨紀處分或者組織處理決定后,司法機關、行政機關等依法改變原生效判決、裁定、決定等,對原黨紀處分或者組織處理決定產生影響的,黨組織應當根據改變后的生效判決、裁定、決定等重新作出相應處理。
二、違紀與紀律處分
第六條 黨組織和黨員違反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違反國家法律法規,違反黨和國家政策,違反社會主義道德,危害黨、國家和人民利益的行為,依照規定應當給予紀律處理或者處分的,都必須受到追究。
第七條 對黨員的紀律處分種類:
(一)警告;
(二)嚴重警告;
(三)撤銷黨內職務;
(四)留黨察看;
(五)開除黨籍。
第八條 對嚴重違犯黨紀的黨組織的紀律處理措施:
(一)改組;
(二)解散。
第九條 黨員受到警告處分一年內、受到嚴重警告處分一年半內,不得在黨內提升職務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高于其原任職務的黨外職務。
我們國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即使是黨員的話,從事違法犯罪行為,也需要按照刑法的規定來進行處罰,并且,黨員作為模范先鋒,所以還起到一個帶頭作用,如果要進行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之后,在單位內部也需要進行一定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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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劉興萌,山東順周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心理咨詢師。臨床醫學學士學位,5年學校及醫院學習歷練,掌握扎實的醫學基礎,在傷殘鑒定、醫療過錯鑒定等方面能為當事人提供全面、客觀的意見及幫助。先后供職于平安財險、太平財險兩家保險公司,發揮醫學專長,依次擔任人傷理賠法務、人傷理賠主管、人傷審核崗,共計8年余,累計處理交通事故千余件,積累了豐富的交通事故及人身損害處理及訴訟經驗。目前主要業務專長:交通事故、醫療糾紛、人身損害糾紛。聯系電話:18615425160;微信:L18615425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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