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不批捕后又被批捕刑拘是否可行
取保結束后,只要不是故意在取保的12個月內故意犯罪,一般情況下是不需要逮捕的,而你在看守所的10天就是刑事拘留也就是你說的刑拘,之后刑警隊會將案件移動到檢察院公訴科,公訴科會審查案件的證據等材料,達到起訴的標準時候就會將案件連同自己寫的起訴書移到法院判決,按你說的,既然檢察院不批捕(檢察院科室偵查監督科負責),一般情況下如我前面說的在判決前是不會逮捕的。
刑事訴訟中的拘留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在偵查過程中,遇到法定的緊急情況時,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臨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強制方法。刑事拘留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其一,拘留的對象是現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現行犯是指正在實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證據證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其二,具有法定的緊急情形之一。對于何謂緊急情形,刑事訴訟法第80條和第163條對于公安機關的拘留和人民檢察院的拘留作出了不同的規定。
有權決定采用拘留的機關一般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在自偵案件中,對于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以及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犯罪嫌疑人也有權決定拘留。
人民法院沒有刑事拘留權。法院擁有司法拘留的決定權,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 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的;
(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并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的;
(四)對司法工作人員、訴訟參加人、證人、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的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
有關的問題需要自己進行咨詢,因為此類問題的處理在程序上本身就是較難理解的,因此自己需要注意其中的區別,否則自己的利益保障就會喪失不小的積極性,但是問題的處理會有不小的糾紛,因此自己需要注重其中的環節操作,進而直接減少時間的浪費。
刑拘期間可以保釋嗎?
刑事拘留后被批捕大概多長時間會到法院進行宣判
刑事拘留判刑之間需要多長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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