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的批捕罪名與起訴罪名是一樣的嗎?
罪名是否成立需由法院作最終判決,由法院決定。沒錯,法院是根據檢察院的起訴材料進行審判的,但同時也會根據被告人的抗辯及舉證材料作出獨立的審判結論。如果法院認為檢察院的起訴不能成立,那會依法宣告被告人無罪。如果法院認為檢察院起訴的罪名有誤,則會依法變更。總之,檢察院行使的是起訴權,而定罪量刑等審判權由法院行使。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逮捕只是對犯罪嫌疑人所采取的一種刑事強制措施,對犯罪嫌疑人執行逮捕后,偵查機關仍需對案件進行偵查。如果實際查明的罪名與批捕時的罪名不一致的,檢察仍可以實際查明的罪名向法院起訴。
另外,經法院審理后,如果法院認為起訴指控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與審理認定的罪名不一致的,應當按照審理認定的罪名作出有罪判決,也會出現判決的罪名與批捕或起訴指控的罪名不一致的情況。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二百四十一條 對第一審公訴案件,人民法院審理后,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作出判決、裁定:
(一)起訴指控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據法律認定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的,應當作出有罪判決;
(二)起訴指控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與審理認定的罪名不一致的,應當按照審理認定的罪名作出有罪判決;
(三)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無罪的,應當判決宣告被告人無罪;
(四)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以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判決宣告被告人無罪;
(五)案件部分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應當作出有罪或者無罪的判決;對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部分,不予認定;
(六)被告人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應當判決宣告被告人不負刑事責任;
(七)被告人是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造成危害結果,不予刑事處罰的,應當判決宣告被告人不負刑事責任;
(八)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且不是必須追訴,或者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應當裁定終止審理;
(九)被告人死亡的,應當裁定終止審理;根據已查明的案件事實和認定的證據,能夠確認無罪的,應當判決宣告被告人無罪。
具有前款第二項規定情形的,人民法院應當在判決前聽取控辯雙方的意見,保障被告人、辯護人充分行使辯護權。必要時,可以重新開庭,組織控辯雙方圍繞被告人的行為構成何罪進行辯論。
由此可見,批捕罪名與起訴罪名的認定是由法院決定的,一不一樣也是由判決標準才能看出的,另外檢察院只有起訴權,沒有定罪、批捕的權利。但總之,法律面前人人都是平等的,任何人觸犯到法律都會受到相應的處罰,因此我們要更嚴格地遵守法律法規,珍惜當下。
刑事拘留后被批捕大概多長時間會到法院進行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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