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工傷事故之后,如果用人單位能夠與勞動者之間協商一致的話,則此時最好簽訂書面的協議,此時對雙方來講都是比較好的,有利于自身利益的保護。但現實中也是有可能出現工傷賠償協議不履行的情況,那么此時應該怎么辦呢?下文中律霸小編為你做詳細解答。
用人單位以超過仲裁時效的理由推托拒付工傷賠償金的理由是不成立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六條規定:“勞動爭議發生后,當事人應當協商解決;不愿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可以向本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 解;調解不成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p>
如果雙方沒有達成協議,那么雙方的爭議受仲裁時效約束。但是雙方已經達成協議了,就不再受仲裁時效的約束了。雙方達成了協議,如果對方不履行協議,就相當于違約,可以起訴到法院,這時候的糾紛不是在仲裁委員會的受理范圍內了。
雙方若之前已經達成賠償協議,無需再仲裁,直接起訴即可。
勞動爭議發生后,當事人可以協商解決,這是節約成本、最直接、最快捷的方法。雙方達成賠償協議,說明雙方已無爭議,債權債務關系已經確定,只待履行即告消滅。一方不履行協議,另一方可以依據該賠償協議向法院提起訴訟。因工傷賠償事項已轉變為債權債務關系,可以不經過勞爭議仲裁程序,自然不受申請仲裁期限的限制。
在以下三種情況下工傷賠償私了協議無效:
1、在未經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之前,就對是否認定工傷和勞動能力等級做出協議的;
2、存在顯失公平、重大誤解,甚至是在用人單位欺詐、脅迫、乘人之危的情況下簽訂的,違背了勞動者真實意思表示的;
3、違反了工傷保險條例對工傷事故的管理制度,而且以合法的形式掩蓋非法的目的。
例如與公司的的私了協議中注明:“以后發生的有關工傷的任何事情與公司無關,概不負責”這一條款,是違反有關勞動法規的,屬無效民事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開始生效)的規定,由于過錯侵害了他人的人身安全,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當事人之間簽訂的工傷賠償協議,雖然不具有法律強制執行力,但此時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則也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因而也會對當事人產生約束力。所以要是工傷賠償協議不履行的話,則另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追究對方的法律責任。
?工傷傷殘賠償協議書
?工傷傷殘賠償金計算方法是什么
?七級煤礦工傷鑒定賠償標準是什么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醫患糾紛的預防與解決
2021-01-29政府征地的程序是怎么樣的
2021-01-28第三方支付代扣的流程是什么
2021-01-23申請老字號有哪些要求呢
2020-12-262020離婚訴訟狀怎么寫
2021-01-13事故賠償如何認定
2020-12-11離婚精神損失賠償是怎樣的
2021-01-31離婚損害賠償構成要件包括哪些
2021-02-10夫妻一方把房屋贈給他人有效嗎
2021-03-07什么是轉繼承
2020-12-06承攬合同與雇傭合同的差別有哪些
2021-02-11代理合同的法律責任是什么
2020-12-14二手房中介機構應具備的條件
2021-01-24勞動者被追究刑事責任幾年后能否開除
2020-12-12上傳侵權的網絡視頻由誰擔責
2020-11-21三責險不承擔賠償責任的情形有哪些
2020-12-26理財公司倒閉了怎么辦
2020-12-03飛機延誤賠償怎么辦理
2021-03-11無證駕駛致人傷亡保險公司該不該賠?
2020-11-10保險合同是實踐性合同嗎
2021-0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