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檢察院的自偵案件的批捕由誰決定?
逮捕仍然是檢察院批準。對于屬于檢察院管轄的刑事偵查案件,檢察院內部的刑事偵查機構應按照《刑事訴訟法》中所對公安機關偵查刑事案件的相關規定執行,對于犯罪嫌疑人認為需要逮捕的,仍應報檢察院內部的批捕科(處)來要求批準逮捕,由檢察院作出批準逮捕的決定后,再交由公安機關執行逮捕。
下級檢察院偵查部門對職務犯罪嫌疑人報請上一級檢察院逮捕時要先經本院偵查監督部門審查,報本級院檢察長或檢委會審批后,再報上級院審查決定。此外,下級檢察院偵查監督部門仍承擔職務犯罪案件的立案監督、偵查活動監督等職能。
二、檢察院自偵案件立案程序是什么?
檢察機關依法進行偵査活動,對被告采取必要的強制性措施的前提。中國刑事訴訟法第13條規定了檢察機關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的管轄范圍。檢察機關立案材料的來源主要有: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公民的控告、檢舉,犯罪人的自首,公安機關、人民法院的移送,上級機關交辦的案件,人民檢察院自己發現的犯罪事實。
檢察機關在立案前,必須對立案材料進行審査,必要時開展立案前調査,以確定是否有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犯罪事實發生,并排除誣告、錯告。經審査,確有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犯罪事實發生,符合立案標準及其他立案條件的,應當迅速辦理立案手續。由承辦的檢察人員制作立案請示報告,經集體討論后,由檢察長批準或檢察委員會決定立案。犯罪人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或縣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在立案前,應向全國或相應的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報。在立案后也應按規定報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備案。
綜上所述,大部分刑事案件都是由公安機關偵查,而像貪污受賄等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犯罪的,檢察院接到報案線索后可以自行偵查,啟動自偵案件的立案程序。對于需要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檢察院審查決定。一般來說,重大案件都需要上級檢察院批捕。
逮捕后變更強制措施的條件是什么
批準逮捕后可以取保候審嗎
刑事拘留后轉逮捕是不是就該判刑了?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有期徒刑如何執行
2020-12-14謊報警情“搞事情”?后果很嚴重!
2021-02-24一稿多投的行為違法嗎
2021-01-01違法行為人居住地管轄是怎么規定的
2021-03-13執行令下達后才能探視嗎
2021-03-17婚后是否可公證來確保個人財產
2021-01-06人在外地怎么賣房
2021-01-31再審適用勞動糾紛嗎
2021-01-13哪些事故不屬于意外險的保險賠償范圍
2021-02-06車險新規:車險費率改革后,這些情況也納入責任賠償范圍
2021-02-14保險追償權糾紛答辯狀
2020-12-06保險理賠應該按照什么標準進行賠償
2021-01-09投保人死亡后怎樣變更投保人
2020-12-18保險理賠不受理通知書分別是什么
2021-02-18原保險與再保險有什么區別
2021-02-05固定資產火災保險事務處理規則
2021-01-01保險理賠申請材料
2021-01-05保險合同中有些條款經常被使用,您熟悉嗎?
2020-12-19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的管轄法院是什么
2021-03-07土地轉讓未經過村委會合同有效嗎
2021-0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