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合同的性質是什么
按照我國法律規定,合同履行后,定金可以抵作價款,因此我國法上的定金也具有預先給付的性質。在這一點上定金與預付款相類似。正因為定金與預付款有著不同的性質,因此在當事人于合同中約定一方預先給付一定款項時,應當分清該款項是預付款還是定金。確定該款項的性質時,應當以合同當事人雙方約定的實質內容為準,而不應僅以當事人在合同中寫定的名稱為準。
定金也具有證約定金的性質。因為定金合同是為保證主合同履行而設立擔保的從合同,從合同是以主合同的存在為前提的,定金合同又是實踐合同,交付定金和收受定金的事實足以證明主合同的存在。特別是口頭合同,在當事人是否存在合同發生爭議時,主張合同存在的當事人一方舉出交付和收受定金的事實就可證明當事人雙方存在合同。
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這里并未明確規定,于合同履行前,當事人得以喪失或雙倍返還定金為代價解除合同,這與日本法的規定有所不同。但在日本法上,定金的交付也不妨礙因相對人不履行債務而行使解除權。中國法的這一規定正說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合同時,對方得解除合同并得以定金來補償損失。而依法理而言,既然于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時,對方得解除合同并保留或雙倍返還定金,那在合同履行期限到來前,當事人一方也得以喪失或雙倍返還定金為代價而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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