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我國公安機關都會在國家規定的羈押期限之內,盡快將犯罪嫌疑人移交至我國人民檢察院的。因為刑訴法當中規定了羈押的期限,除了一些特殊的情況之外,公安機關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延長羈押期限。下面我們就一起來了解一下,延長羈押期限規定是怎樣的這一法律常識。
一、延長羈押期限規定是怎樣的?
延長偵查羈押期限,必須符合法定條件并履行相應的審批手續和程序。主要情況有:
1、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24條的規定,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1個月。
2、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25條的規定,因為特殊原因,在較長時間內不宜交付審判的特別重大復雜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推延期審理。
3、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26條的規定,下列案件在《刑事訴訟法》第124條的規定的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2個月:
(1)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
(2)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3)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
(4)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
4、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27條的規定,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依照本法第126條規定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2個月。
根據六機關《規定》第30條、第31條的規定,公安機關對案件提請延長羈押期限時,應當在羈押期限屆滿7日前提出,并書面呈報延長羈押期限案件的主要案情和延長羈押期限的具體理由,人民檢察院應當在羈押期限屆滿前作出決定。最高人民檢察院直接立案偵查的案件,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24條、126條和 127條規定的條件,需要延長犯罪嫌疑人偵查羈押期限的,由最高人民檢察院依法決定
二、哪些情況重新計算羈押期限?
根據刑事訴訟法和六機關《規定》的規定,遇有下列情況不計入原有偵查羈押期限,即重新計算羈押期限:
1、在偵查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發現之日起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24條的規定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的,由公安機關決定,無需人民檢察院批準,但須報人民檢察院備案。
2、犯罪嫌疑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偵查羈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計算,但不得停止對其犯罪行為的偵查取證。對于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報的姓名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3、對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鑒定的時間,不計入偵查羈押期限。其他鑒定時間則應當計入羈押期限。
比如一般情況下我國公安機關羈押犯罪嫌疑人的時間是14天,但是如果案情比較復雜的話,可以報批更高一級的人民檢察院申請延長一個月,針對一些重大的集團案件或者是比較偏遠地區的重大案件,報批至人民檢察院以后可以延長最多兩個月。
司法機關延長羈押期限的理由有哪些?
逮捕后偵查羈押期限最長是多久
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的情況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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