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從“醉駕入刑”以來,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已經成為了街頭巷尾時時提點的一句話,酒駕醉駕屢查不止,仍然有許多人在抱著僥幸心理酒后駕車,這樣的行為是對自己生命的不負責,對他人生命的漠視。
很多人抱有僥幸心理,或者是盲目自信認為自己千杯不醉,這種心理是需要及時糾正的,當事故發生,一切就都為時已晚了。很多駕駛員在醉酒駕駛撞人后,會面臨一段時間的監禁,很多人了解有一種不在看守所執行的方式,叫做取保候審,那么,醉酒駕駛撞人后可以申請取保候審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需要滿足以上四個條件的其中一項,想要取保候審就需要滿足案件情節輕微,社會危害不大,采取取保候審不至于發生社會危害性,或是身體狀況不適合在看守所監禁,又或者案件情況復雜,需要采取取保候審防止犯罪嫌疑人逃脫。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中規定:
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并處罰金:
(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當機動車駕駛員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血液酒精含量達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就屬于醉酒駕駛機動車,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的規定,以危險駕駛罪定罪處罰。
醉酒駕車撞人如果造成的后果輕微,主觀惡性不大,社會危險性不大,并且積極向家屬賠償,獲得家屬諒解,取得刑事諒解書的情況下,可以向主辦機關申請取保候審,在符合上述取保候審的條件的情況下,申請獲得通過的可能性大。但是如果醉酒駕駛造成的后果嚴重,例如造成多人死亡的重大事故,這就屬于社會危害性極大的情況了,就不屬于社會危險性小的條件了,申請取保候審獲得批準的可能性較小。具體的情況還是需要結合案件事實綜合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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