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監察委期間可以取保候審嗎?
不可以辦理,監察委是沒有取保候審的權利的,一般來說犯罪嫌疑人的取保候審的申請辦理只能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是人民法院作出,公安機關是作為取保候審的執行機關,而監察委是沒有取保候審辦理權的,只有對黨員、公職人員的廉政狀況進行監督檢查等權利。取保候審的辦理程序是:
1、取保候審的申請。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提出取保候審的申請。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其聘請的律師可以為其申請取保候審。申請取保候審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2、取保候審的決定。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接到取保候審的申請書后,應當在7天之內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復。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的,應當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檢察院檢察長或者人民法院院長批準,并簽發《取保候審決定書》和《執行取保候審通知書》,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交納保證金。對不符合取保候審法定條件的,不同意取保候審。不同意取保候審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并說明不同意的理由。除此之外,司法機關根據案情的需要,可以自行決定取保候審。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三章對于監察委員會的監察范圍作出了詳細的規定:
監察機關對下列公職人員和有關人員進行監察:
(一)中國共產黨機關、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機關、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各級委員會機關、民主黨派機關和工商業聯合會機關的公務員,以及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
(二)法律、法規授權或者受國家機關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三)國有企業管理人員;
(四)公辦的教育、科研、文化、醫療衛生、體育等單位中從事管理的人員;
(五)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中從事管理的人員;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職的人員 。
在我國的司法實務中,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對于那些符合法定條件可以采取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一般在其申請取保候審時都會允許,這在一定程度上減少了公安機關的工作任務,同時又能有效的防止犯罪嫌疑人逃跑,但是,要注意,取保候審的批準機關只能是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或者是公安機關。
以上就是監察機關的相關職責和權力使用范圍,在司法實踐中,在被監察機關立案偵查時,一般不會對當事人進行控制,所以是不涉及到取保的相關情況的,但需要辦理取保的,必須符合上述取保的條件,并按照規定的程序來進行處理。
解除取保候審的程序是什么
累犯取保候審可以嗎,取保候審的適用條件有哪些
取保候審的條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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