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據刑事訴訟法的第六十五條的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以下的情形時是可以進行取保候審的
(一)對于適用獨立附加刑的和能夠判決管制、拘留的犯罪嫌疑人;
(二)對于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可以采取取保候審并且不會發生不存在社會安全隱患的;
(三)患有嚴重的精神和身體疾病的、在生活不能自己自理的,有身孕的或者正在哺乳嬰幼兒的婦女,可以采取取保候審并且不會有社會危險性的;
(四)關押的期限屆滿,但是案件尚未辦結,且需要采取取保候審。
二、刑拘后申請取保候審,需要申請人向相關部分提出申請
被關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她們的法定代理人和近親屬是有權向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申請取保候審的。在同意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應當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擔保人或者上交一定的保證金的情況下。在取保候審期間,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居住監視是由公安機關部門執行。
三、擔保人需要滿足的條件
(一)與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案子沒有任何的關系;
(二)有一定的能力履行保證義務;
(三)依法享有政治權利,自身的人身自由并未受到任何的限制;
(四)有固定的居住場所和穩定的收入來源。
四、擔保人需要履行的義務
(一)同公安機關一起監督被擔保人,并且監督被擔保人遵守本法;
(二)發現被擔保人有違規行為的或者是被擔保人已經發生違規行為的,應當立即的向執行機關報告,不得隱瞞。
對于被擔保人有違反擔保規定行為的,擔保人并未及時向執法機關報告的,可以對擔保人進行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對于被擔保人的要求規定:
(一)在沒有執行機關同意下,不可以離開其所居住的市或者縣;
(二)在執法機關傳訊的時,應當要及時的到案;
(三)不得使用任何的手段妨礙證人作證;
(四)不得銷毀和制造偽劣的證據或者是邀請他人串供。
如若被取保候審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存在違反以上規定的行為,可以沒收其保證金。但是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未沒有違反以上的行為規定的,在取保候審結束的時,應當退還所有的保證金。
取保候審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多久
檢察院可以取保候審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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