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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是政府為了幫助那些經濟困難無法委托代理人或者當事人所涉及的案件比較特殊的群體而設立的援助機構,旨在幫助他們免費享有專業的法律幫助,解決人民群眾訴訟難的問題,用法律的途徑幫助他們更好地解決問題,更好地體現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精神。那么如何申請法律援助,終止法律援助的情形有哪些呢?
一、申請條件
(1)申請事項屬于規定的法律援助范圍(需經訴訟或仲裁程序解決的案件應當已經立案)
(2)有充分理由證明為保障自己合法權益確需獲得法律援助
(3)因經濟困難,無能力或無完全能力支付法律服務費用
(4)住所地在本市或持有本市暫住證。
二、申請人應向哪個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
(1)已立案的刑事、民事、行政等訴訟案件,由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級法律援助中心受理
(2)不需經法院解決的非訴訟法律事務,由申請人所在地或工作單位所在地的法律援助中心受理
(3)兩個或兩個以上法律援助中心對同一案件均有管轄權的,由最先接受申請的援助中心管轄。
三、受援人享有哪些權利?
(1)可以了解為其提供法律援助活動的進展情況
(2)有事實證明法律援助承辦人員未適當履行職責的,可以要求更換承辦人
(3)可以申請有利害沖突的法律援助審批人員回避。
四、受援人應履行的義務
(1)如實提供能證明維護自己合法權益的事實和相關材料及足以證明經濟困難,確需減、免收法律服務費用的證明材料
(2)給法律援助人員提供必要的合作
(3)受援人因所需援助案件或事項的解決而獲得較大利益時,應當按規定的收費標準向法律援助中心支付全部或部分費用。
五、法律援助人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向法律援助機構報告;法律援助機構經審查核實的,應當終止法律援助并書面通知受援人和案件處理機關:
(一)受援人經濟狀況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
(二)案件終止審理或者已被撤銷的;
(三)受援人自行聘請律師或者其他代理人的;
(四)受援人要求終止法律援助的;
(五)人民法院撤銷司法救助的。
申請人或者代理申請人對法律援助機構作出終止法律援助的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向該法律援助機構同級司法行政部門申請審查。
法律援助是法治社會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有利于保障公民的合法權益,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切實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是法律援助有嚴格的申請條件、流程等規范需要遵守,任何人不得違背,更不得濫用法律援助這個權利。如果出現終止法律援助的情形,必須要及時向法律援助機構報告,終止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的范圍和申請程序
申請法律援助的條件
法律援助收費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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