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我國司法鑒定出庭費是多少?
鑒定人出庭作證,鑒定人在指定日期出庭作證所發生的誤工補貼可暫以每天或每次100—150元為標準,異地出庭交通費、住宿費參照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出差標準支付。
第十條 司法鑒定機構需要預收或者墊支費用的,應當事前與委托人協商一致,并由雙方簽字確認。
第十一條 司法鑒定機構在接受委托提供司法鑒定服務過程中,單方邀請專家參與鑒定或者出具咨詢意見的,其費用由司法鑒定機構承擔,但經委托人同意的除外。
第十二條 司法鑒定機構在為委托人提供司法鑒定服務過程中,代委托人支付給司法鑒定人的異地鑒定差旅費,不屬于司法鑒定收費范圍,由委托人另行支付。
第十三條 司法鑒定人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作證發生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補貼,不屬于司法鑒定收費范圍,由人民法院按照國家規定標準代為收取后交付司法鑒定機構。
第十四條 司法鑒定費用以及代委托人支付的相關費用由司法鑒定機構統一收取。司法鑒定人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任何費用。
二、鑒定人出庭費用由申請人承擔的理由
1、鑒定費是當事人為舉證所產生的,是一種損失;鑒定人出庭費用是訴訟費性質。
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6條:“當事人應當向人民法院交納的訴訟費用包括:
(一)案件受理費;
(二)申請費;
(三)證人、鑒定人、翻譯人員、理算人員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發生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和誤工補貼。”的規定,鑒定人出庭費用是訴訟費性質。
按該辦法第29條:“訴訟費用由敗訴方負擔,勝訴方自愿承擔的除外。部分勝訴、部分敗訴的,人民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當事人各自負擔的訴訟費用數額。共同訴訟當事人敗訴的,人民法院根據其對訴訟標的的利害關系,決定當事人各自負擔的訴訟費用數額。”規定,鑒定人出庭費用應由申請鑒定人先行支付,最終由敗訴方承擔。
2、“對鑒定意見有異議”的當事人不是“申請人”。在民事訴訟中,無論是鑒定申請人自身對鑒定結論有異議,還是另一方當事人對鑒定結論有異議,法庭應當要求鑒定人出庭接受質詢,鑒定人均應當出庭說明。異議人不是申請人。
3、鑒定人出庭接受質詢不是基于當事人申請的行為。
《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第11條規定:“在訴訟中,當事人對鑒定意見有異議的,經人民法院依法通知,鑒定人應當出庭作證”。另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59條規定:“鑒定人應當出庭接受當事人質詢。鑒定人確因特殊原因無法出庭的,經人民法院準許,可以書面答復當事人的質詢”。因此,鑒定人出庭接受質詢或發表書面質詢意見,是鑒定人的法定義務,也是履行鑒定合同的附隨義務。當事人對其鑒定意見提出異議時,鑒定人出庭接受質詢說明,是支持其作出的鑒定意見,不是因為當事人的“申請”,所以,鑒定人出庭接受質詢的費用應由“鑒定申請人”先行支付。
4、鑒定人出庭費用應由敗訴方負擔。鑒定人不是證人,《民事訴訟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未規定鑒定人出庭費用的負擔問題,但在行政訴訟中對此卻有明確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75條規定:“證人、鑒定人因出庭作證或者接受質詢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提供證人、鑒定人的一方當事人先行支付,由敗訴一方當事人承擔”。提供鑒定人的一方當事人即是申請鑒定人,因此,可比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54條第3款:“證人因出庭作證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提供證人的一方當事人先行支付,由敗訴的一方當事人承擔。”的規定,鑒定人出庭費用由申請鑒定人先行支付,因該筆費用是訴訟費,最終由敗訴方負擔。
根據我國對司法鑒定出庭費是多少的統一的規范,一般司法鑒定人出庭作證的話,出庭作證費,也就是所謂的誤工補貼,按照一天100到150元的標準,其交通費、住宿費,參照一般國家工作人員的出差標準進行支付。在這過程當中,所有的費用都是先由申請鑒定人出庭作證的人員墊付的,最后由敗訴方全部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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