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親子司法鑒定程序通則是什么?
1、被鑒定人同意鑒定。
一方面民事訴訟法不能強制不愿鑒定的當事人進行親子鑒定,另一方面訴訟一方當事人無義務協助對方獲得不利于自己的證據,親子鑒定結論作為一方當事人提供的證據,證明其主張的同時,必然對另一方產生不利的訴訟后果,被鑒定人有權通過拒絕鑒定避免可能產生的不利訴訟后果。如果被鑒定人一方不同意進行親子鑒定,法院作為中立的裁判者,不應做出有利于任何一方當事人的決定,但為查明事實、定分止爭,可對拒絕親子鑒定的被鑒定人進行勸說,經法院極力勸說仍拒絕鑒定的,法院不能強行鑒定。
2、做親子鑒定的機構很多,但上戶親子鑒定,屬于司法鑒定的范疇,所以,選擇鑒定機構,必須要有親子鑒定報告一定要全國有效并被全國的公安、司法等部門認可,必要時還需要國際認可的司法鑒定機構做鑒定(如孩子被拐騙到國外或香港等地區)等。
3、上戶親子鑒定參與鑒定的人員:僅從上戶需求考慮,可以是父子(女)或母子(女)鑒定就可以憑鑒定結論上戶。但因親子鑒定中基因突變因素及上戶口諸多因素考慮,上戶親子鑒定最好是做父母子(女)三人做親子鑒定。
4、被鑒定者半年內輸過他人的血,或在兩年內進行過骨髓移殖,無法得出準確的結論。需要鑒定者應該避過以上時間 。
二、司法鑒定程序第十六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鑒定委托,司法鑒定機構不得受理:
(一)委托事項超出本機構司法鑒定業務范圍的;
(二)鑒定材料不真實、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
(三)鑒定事項的用途不合法或者違背社會公德的;
(四)鑒定要求不符合司法鑒定執業規則或者相關鑒定技術規范的;
(五)鑒定要求超出本機構技術條件和鑒定能力的;
(六)不符合本通則第二十九條規定的;
(七)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情形的。
對不予受理的,應當向委托人說明理由,退還其提供的鑒定材料。
第十七條 司法鑒定機構決定受理鑒定委托的,應當與委托人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簽訂司法鑒定協議書。
司法鑒定協議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委托人和司法鑒定機構的基本情況;
(二)委托鑒定的事項及用途;
(三)委托鑒定的要求;
(四)委托鑒定事項涉及的案件的簡要情況;
(五)委托人提供的鑒定材料的目錄和數量;
(六)鑒定過程中雙方的權利、義務;
(七)鑒定費用及收取方式;
(八)其他需要載明的事項。
因鑒定需要耗盡或者可能損壞檢材的,或者在鑒定完成后無法完整退還檢材的,應當事先向委托人講明,征得其同意或者認可,并在協議書中載明。
在進行司法鑒定過程中需要變更協議書內容的,應當由協議雙方協商確定。
綜上所述,親子司法鑒定司法鑒定機關對于超出鑒定范圍的事項,鑒定材料不真實,違背社會公德的事項,不得受理,未成年進行鑒定的,鑒定過程應當由監護人或者其近親屬到場,鑒定機構決定受理鑒定事項的,應當與委托人簽訂司法鑒定協議書,協議書應當載明鑒定事項及用途以及鑒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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