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就是為了解決我國的民間矛盾的相關法律,這類法律對案件中的相應當事人進行積極有效地保護,不使相關的受害者的利益受到相關的損害。那民事訴訟法關于建筑合同的有哪些規定范圍呢,下面小編就這類問題為你進行解答。
一、關于民訴法解釋第二十八條“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的范圍問題
民訴法解釋第二十八條對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的不動產糾紛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專屬管轄作了解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的不動產糾紛是指因不動產的權利確認、分割、相鄰關系等引起的物權糾紛。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糾紛、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政策性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不動產已登記的,以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所在地為不動產所在地;不動產未登記的,以不動產實際所在地為不動產所在地。”適用本條時,對于可以按照不動產糾紛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專屬管轄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的范圍有不同理解。
一種觀點認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范圍應僅指《民事案件案由規定》的第100個第三級案由“100、建設工程合同糾紛”項下的第三個第四級案由,即“(3)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
另一種觀點認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應當包括民事案件案由規定中第100個第三級案由的全部案件類型,不僅限于該項下的第三個第四級案由。
我們認為,應當按照不動產糾紛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專屬管轄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不限于《民事案件案由規定》的建設工程合同糾紛項下的第三個第四級案由“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應當包括該項下的建設工程施工相關的案件:
(3)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
(4)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糾紛,
(5)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
(6)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糾紛,
(7)裝飾裝修合同糾紛,
(8)鐵路修建合同糾紛,
(9)農村建房施工合同糾紛。”
對此,最高人民法院擬通過正在修改的《民事案件案由規定》予以進一步明確。
我國對建筑中的合同問題還是比較重視的,雖然沒有明確詳細的范圍,但如果相關的被害者一旦接觸到這類事件,可以向我國的有關部門或相應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請,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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