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配合司法鑒定刑事怎么處理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這是舉證責任分配的基本原則。一方向法院依法申請司法鑒定,此鑒定必須對方配合才能完成,如筆跡鑒定,親子鑒定等等,對方拒絕配合,會導致鑒定無法實施,無法認定需要通過鑒定確定的案件事實的結果。此時應當推定申請鑒定一方所主張的待鑒定案件事實成立。因為負有舉證責任一方在向法院申請鑒定并得到法院準許時,已經完成舉證義務,此時舉證責任轉移到應當配合鑒定的另一方,另一方只有配合鑒定才能完成其舉證義務,其拒不配合鑒定,視為放棄舉證,應當對案件事實的舉證不能承擔不利后果。即,可推定申請鑒定一方主張的案件事實成立。
鑒定結論作為證據之一,它的科學性、真實性直接關系到案件的實體審理。為此,《證據規定》規定了當事人申請重新鑒定的情形,目的就是為了更好地還原事情真相,保障各方當事人的權益。但是,法院啟動重新鑒定程序后,被鑒定人卻拒絕配合的,應如何處理?這一問題目前還是法律規定的盲區。筆者就曾遇到這樣一個案例:在一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中,原告傷愈后自行委托鑒定機構進行了傷殘鑒定,并被鑒定為九級傷殘,被告接到法院送達的法律文書后,當即對鑒定書提出質疑并提出重新鑒定申請,法院依法準許后,依法將相關事宜移交本院司法技術部門處理,但原告一直推脫沒有時間,拒不配合重新鑒定,致使該重新鑒定無法進行。而原告傷情的等級直接關系到被告的賠償數額,原有證據不宜采信,新的證據無法取得,致使該案久拖不決。但在原告拒不配合重新鑒定下,人民法院既不能采取強制鑒定,也不能對其進行懲罰。筆者認為,立法對解決該問題的空白,不僅影響案件的實體審理,也影響人民法院的司法權威。
被鑒定人拒不配合重新鑒定的原因
1、客觀因素。司法實踐中,一方提出重新鑒定申請主要是針對當事人自行委托鑒定機構所作的司法鑒定書。在重新鑒定申請被依法準許后,被鑒定人往往會以該鑒定結論程序合法、鑒定人員資質合格,該鑒定結論客觀有據為由予以抗辯,并拒絕進行重新鑒定。
2、心理因素。司法實踐中,司法鑒定可以由法院委托、當事人自行委托、雙方當事人協商進行,其中自行委托鑒定出現問題的可能性比較大,出于各方壓力、人情世故等因素的考慮,有些鑒定結構做出的司法鑒定不一定是合法合理的。在一方申請重新鑒定的情況下,出于人的本性,當事人往往會出現害怕重新鑒定改變原先鑒定結論的心理,因此,他們以沒有時間等各種原因搪塞,拒不配合進行重新鑒定。而且法律沒有規定相應的懲罰措施,客觀上被鑒定人擺脫了“心理負擔”。也有的當事人擔心每個鑒定機構人員素質不同、看法不同,可能會對相同的傷情作出不同的鑒定結論,為此拒絕配合重新鑒定。
3、立法因素。重新鑒定是法律賦予當事人的權力,但這種權力不能濫用,為此,《證據規定》對重新鑒定的申請條件以及何種情況下人民法院應該準許都作出了嚴格的限制,比如《證據規定》第二十八條:“一方當事人自行委托有關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另一方當事人有證據足以反駁并申請重新鑒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币布粗挥挟敃r人有證據足以反駁才能進行重新鑒定,由于鑒定結論對審判的重要性,人民法院對重新鑒定一般會予以準許,但被鑒定人往往視此為“救命稻草”,拒不配合重新鑒定。
當事人雙方有一人進行提出司法鑒定,令一人應該配合,但是令一方不進行配合做司法鑒定,那么法院會判不配合的一方放棄舉證。司法鑒定是整個案情額核心證據,也是申請賠償的依據,做司法鑒定一定要到正規的專業鑒定機構進行鑒定,否則無效。
司法鑒定時間規定是多久?
司法鑒定費用標準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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