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司法鑒定手續材料需要提供哪些?
按照司法鑒定規則的要求,司法鑒定機構接受鑒定委托,應當要求委托人出具鑒定委托書,提供委托人的身份證明,并提供委托鑒定事項所需的鑒定材料。委托人委托他人代理的,應當要求出具委托書。
鑒定材料包括檢材和鑒定資料。檢材是指與鑒定事項有關的生物檢材和非生物檢材,鑒定資料是指存在于各種載體上與鑒定事項有關的記錄。
鑒定委托書應當載明委托人的名稱或者姓名、準備委托的司法鑒定機構的名稱、委托鑒定的事項、鑒定事項的用途以及鑒定要求等內容。委托鑒定事項屬于重新鑒定的,應當在委托書中注明。
委托人應當向司法鑒定機構提供真實、完整、充分的鑒定材料,并對鑒定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通常情況下,受理鑒定申請的鑒定機構會有專門的表格,將鑒定雙方當事人提交的材料和證據,逐一清點、標注、裝訂、編號,列在一張清單上,由提交人審核后,簽字確認。
二、司法鑒定需要什么手續?
決定受理前,雙方要共同辦理以下事宜:
1、 受理方查驗司法鑒定委托書,審查委托方的主體資格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2、聽取委托方與鑒定相關的案情介紹和鑒定的具體要求。但委托方不得暗示或者強迫鑒定機構或鑒定人作出某種鑒定結論。
3、雙方共同審查、核對鑒定材料(含檢材、樣本、樣品等)的名稱、來源、提取固定方法、產生的時間、數量、質量、性狀、保存狀況等。鑒定委托方要對鑒定材料來源的可靠性、真實性、合法性負責,要對每件(份)材料的來源情況予以說明并簽名確認。受理方應逐一核實有關情況并對鑒定條件表明態度。
4、根據鑒定材料的狀況共同商定鑒定要求。受理方審查鑒定材料。
綜上所述,司法鑒定手續材料如果是本人辦理的話,需要提供申請鑒定的材料,鑒定委托書及身份證明,如果是別人代為辦理還需出具代辦委托書,在檢查確認所有鑒定材料真實、完整且合法的情況下應予以受理,如鑒定機關不受理此次鑒定,則需要在規定時間內向委托人出具不予受理的書面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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