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介紹:公司于2002年7月31日成立,該公司工商登記資料顯示,公司股東為盧、林、劉三人,盧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注冊資本300萬元,其中,盧出資150萬元,占50%;林出資120萬元,占40%;劉出資30萬元,占10%。2002年7月22日,公司驗資報告中的審驗記載,公司已收到股東繳納的注冊資金300萬元,但公司的銀行存款明細賬及轉賬支票顯示,2002年7月23日,公司支出300萬元歸還貸款,存款余額為10元。2003年4月8日,公司進行變更登記,變更后股東為林、盧,注冊資本300萬元,盧、林各占50%股份。
2004年8月26日,林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行使知情權、查閱公司財務會計報告、賬簿憑證等。公司辯稱,從公司創辦登記注冊到變更等所有文件均不是林本人簽名,林也沒有向公司實際投入資金,其請求不應得到支持。
法院審理認為,林在公司章程、股東名冊等工商登記材料上都登記為股東,應確認其具有公司股東資格。股東知情權是股東行使其他股東權利的基礎,只要具有股東資格,就應享有知情權。林*權對記載公司成立以來的財務會計報告、財務賬簿、各項財務憑證及資產和經營狀況進行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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