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通過《公司法》《證券法》的相關規定,賦予公司主動披露的義務
當公司不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時,將承擔行政、民事、甚至刑事上的責任。從規制體系來看,規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規定主要有四個層次:一是最高立法機關制定的證券基本法律;二是政府制定的有關證券市場的法規;三是證券監管部門制定的各類規章;最后一層次是證券交易所制定的市場規則如《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務管理制度指引》我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條規定:“上市公司必須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定期公開其財務狀況、經營情況及重大訴訟,在每會計年度內半年公布一次財務會計報告。”第一百六十六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應當按照公司章程規定的期限將財務會計報告送交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在召開股東大會年會的二十日以前置備于本公司,供股東查閱。以募集設立方式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須公告其財務會計報告。”以上規定賦予了公司應主動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向股東呈遞或公開公司的經營信息和相關的財務信息的義務。公司該義務的履行是基于法律直接規定,無須股東事先請求。同時公司在履行該積極作為義務時應遵循及時、準確、真實、完整、全面的原則,不得有遺漏與隱瞞。
(二)通過《公司法》的規定直接賦予股東知情權。股東可依該法律規定向公司提出知情權請求
《公司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股東有權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其中公司負有一定的協助義務。
(三)股東知情權的司法救濟
《公司法》第三十四條第二款規定:“股東可以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股東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的,應當向公司提出書面請求,說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據認為股東查閱會計賬簿有不正當目的,可能損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絕提供查閱,并應當自股東提出書面請求之日起十五日內書面答復股東并說明理由。公司拒絕提供查閱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閱。”該條款規定了股東請求遭拒后的司法救濟的權利。
股東知情權訴訟的期間,應當使用侵權案件的訴訟期間即為兩年。而股東行使查詢賬簿不能時提起訴訟須承擔以下舉證責任:其已向公司提出書面請求;其向公司說明了查閱正當目的;公司在股東提出請求后的15天給予拒絕或在提出請求后15內未予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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