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發商在建造樓房的時候一般都會建造相配套的車庫等基礎設施。有些車位是屬于國家要求建造的人防工程車位,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對于它還存在很大的爭議。人防工程車位的性質和權屬是怎樣的?下面律霸小編就為您介紹。
一、人防工程車位的性質
人防車位一般與普通車位在建筑物的不同樓層,一般位于普通車位更下的樓層,大型的密閉鐵門是人防車位區域的標志之一,也有部分建筑中人防車位與普通車位位于相同的樓層,按不同區域劃分。從使用角度而言普通車位和人防車位沒有任何區別。
二、人防工程車位的權屬
依法配建的人防工程和人防部門投資建設的人防工程,其產權屬于國家所有;依法配建面積之外建設的人防工程,其產權屬于投資者所有。
凡是由人防主管部門利用人防易地建設費投資建設的自建工程、指揮工程、重要的公告工程、干道工程和由人防主管部門代表政府撥款、提供物資修建的早期單位工程(80年代中期以前),以及履行《人民防空法》規定的人民防空建設義務修建的人防工程、戰時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及其附屬設備設施、口部管理房、偽裝房等均屬于人防國有資產,所有權屬于國家,由各級人防主管部門代表國家行使所有權、管理權。
根據《人民防空法》第22條的規定,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修建戰時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因此結合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是每個建設單位應盡的人民防空義務,如同依法繳納的易地建設費屬于人防建設經費,歸國家所有一樣,在依法配建范圍內建造的社會結建防空地下室,其產權也應當歸國家所有。因此建設單位依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行為不是投資行為,而是履行人民防空建設義務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國家為武裝力量建設、國防科研生產和其他國防建設直接投入的資金、劃撥使用的土地等資源,以及由此形成的用于國防目的的武器裝備和設備設施、物資器材、技術成果等屬于國防資產。國防資產歸國家所有。” 《人民防空國有資產管理規定》第二條規定:“人防國有資產是國防資產組成部分,是指人防主管部門及所屬單位占有、使用及管理的,在法律上確認為國家所有,能以貨幣計量的各種經濟資源的總和。即指人防部門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和管理的人防工程、指揮、通信、警報設施等兩大部分資產。”從以上規定可以明確看出,1)國家沒有規定由私人或個人/團體投資建設的人防工程的產權歸國家所有,2)要確認為人防國有資產,“在法律上確認為國家所有”是關鍵所在。我國的法律通常認為,國有資產或國家資產的形成主要有兩種方式,一是國家以各種直接投入或投資形成,二是國家通過征用或征收的方式形成。對于后者,除在戰爭等緊急情況外,應通過一定的征收征用程序并給予相應的補償。《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十三條規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 國家依照法律規定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權和繼承權。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公民的私有財產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雖然我國的法律建設不夠完善,在立法過程中法規之間還有不協調的地方,但很明確的是任何的下級法規都不能違反上級法規,而各個法規都不能違反《憲法》這個我國的根本大法。我們知道國家或政府人防主管部門并沒有直接投資建設光大名筑園的地下人防工程,而地下人防工程的真正投資人是全體業主。如果按北京人防辦解釋,國家或人防主管部門沒有投資,也沒有經過國有化征收或征用程序并給予補償的情況下,仍然認為我小區的地下人防車庫的產權歸國家所有或歸人防部門所有,將涉嫌與我國《憲法》的規定明顯不一致的違憲行為。同時,該地下人防車庫又不可能是無主資產,所以,其產權應該也只能歸小區的全體業主所有。
以上就是律霸小編對“人防工程車位的性質和權屬”問題的回答。人防工程車位與普通的車位有著明顯的界限,可能位于不同的樓層,或者是相同樓層的不同區域。因為人防工程車位是由全體業主投資建造的,所以,它的權屬應該歸于業主所有。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咨詢律霸淮安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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