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法》規定,因發生在民用航空器上或者在旅客上、下民用航空器過程中的事件,造成旅客隨身攜帶物品毀滅、遺失或者損壞的,承運人應當承擔責任。因發生在航空運輸期間的事件,造成旅客的托運行李毀滅、遺失或者損壞的,承運人應當承擔責任。行李包括托運行李和旅客隨身攜帶的物品。
航空運輸期間,不包括機場外的任何陸路運輸、海上運輸、內河運輸過程;但是,此種陸路運輸、海上運輸、內河運輸是為了履行航空運輸合同而裝載、交付或者轉運,在沒有相反證據的情況下,所發生的損失視為在航空運輸期間發生的損失。
怎么計算賠償?
1、對托運行李或者貨物的賠償責任限額,每公斤為17計算單位;
2、對每名旅客隨身攜帶的物品的賠償責任限額為332計算單位。
3、對每名旅客隨身攜帶物品的賠償責任限額為人民幣3000元;
4、對旅客托運的行李和對運輸的貨物的賠償責任限額,為每公斤人民幣100元。
旅客或者托運人在交運托運行李或者貨物時,特別聲明在目的地點交付時的利益,并在必要時支付附加費的,除承運人證明旅客或者托運人聲明的金額高于托運行李或者貨物在目的地點交付時的實際利益外,承運人應當在聲明金額范圍內承擔責任。
托運行李或者貨物的一部分或者托運行李、貨物中的任何物件毀滅、遺失、損壞或者延誤的,用以確定承運人賠償責任限額的重量,僅為該一包件或者數包件的總重量;但是,因托運行李或者貨物的一部分或者托運行李、貨物中的任何物件的毀滅、遺失、損壞或者延誤,影響同一份行李票或者同一份航空貨運單所列其他包件的價值的,確定承運人的賠償責任限額時,此種包件的總重量也應當考慮在內。
機場可以不賠或少賠的情況
1、旅客隨身攜帶物品或者托運行李的毀滅、遺失或者損壞完全是由于行李本身的自然屬性、質量或者缺陷造成的,承運人不承擔責任。
2、承運人證明本人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為了避免損失的發生,已經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或者不可能采取此種措施的,不承擔責任。
3、承運人證明貨物的毀滅、遺失或者損壞完全是由于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不承擔責任:
(1)貨物本身的自然屬性、質量或者缺陷;
(2)承運人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以外的人包裝貨物的,貨物包裝不良;
(3)戰爭或者武裝沖突;
(4)政府有關部門實施的與貨物入境、出境或者過境有關的行為。
在旅客、行李運輸中,經承運人證明,損失是由索賠人的過錯造成或者促成的,應當根據造成或者促成此種損失的過錯的程度,相應免除或者減輕承運人的責任。
在貨物運輸中,經承運人證明,損失是由索賠人或者代行權利人的過錯造成或者促成的,應當根據造成或者促成此種損失的過錯的程度,相應免除或者減輕承運人的責任。
機場必須賠償的情況
1、在國內航空運輸中,承運人同意未經填具航空貨運單而載運貨物的;
2、在國內航空運輸中,承運人載運托運行李而不出具行李票的;
3、經證明,航空運輸中的損失是由于承運人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的故意或者明知可能造成損失而輕率地作為或者不作為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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