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公有病可以離婚
婚姻自由,任何一方均有權利提出離婚,女方有病,男方同樣可以要求離婚。雙方可以協議離婚,如果協議不成可以訴訟離婚,是否判決離婚需要看夫妻感情是否完全破裂。
什么情況下可以離婚
離婚案件當事人都很關心什么情況下可以離婚,根據我國《婚姻法》第32條的規定,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那么,什么才屬于感情確已破裂的情形呢?《婚姻法》第32條規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情形主要有五種,具體包括: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構成重婚有兩類人,第一類是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登記結婚,或者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第二類是明知他人已有配偶的人,又與之登記結婚,或者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通常有兩種情況:已種是“包二奶”,二是姘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的傷害后果的行為。”虐待,是指故意折磨、摧殘家庭成員,使其在肉體上或精神上蒙受侵害。虐待可能表現為積極的、作為的形式,也可能表現為消極的、不作為的形式。遺棄,是指對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撫養、贍養、扶養義務者拒絕撫養、贍養、照顧,情節較為嚴重的行為。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配偶一方有賭博、吸毒等惡習,經多次教育而屢教不改者,另一方起訴離婚的,經調解無效,一般法院會準予離婚。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一般來說這是以事實證明夫妻感情破裂。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如欺騙、包辦、買賣婚姻等。
什么情況下可以要求增加撫養費
基于父母對子女的法定撫養義務,以及撫養費的數額以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長為原則,在原定的離婚協議或離婚判決確定的數額已明顯不夠時,子女當然有權要求父母增加撫養費。為此,《婚姻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子女在必要時可以向父母中的任何一方請求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子女要求增加撫養費的情形常為以下三種:
(一)隨著物價的上漲,經濟生活水平的提高,原定的撫養數額已難以滿足幾年后的實際需要,無法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
(二)子女因上學、患病等原因,所需要的費用已超過原定的數額;
(三)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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