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詢:
沒收財產刑特別沒收的對象包括哪些
律師回答:
(l)違禁物品。即法律法令禁止私人自由持有的物品,如毒品、淫穢物品、槍支彈藥爆炸物品等。
(2)供犯罪所用或為了犯罪所預備的物品。如供殺人用的刀子、走私用的資金等等。
(3)因犯罪所得到的物品。
相關法律知識: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有關內容的規定
第十六條對于外國人犯罪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適用本法的規定。
對于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權的外國人犯罪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通過外交途徑解決。
第十七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按照互惠原則,我國司法機關和外國司法機關可以相互請求刑事司法協助。
第十八條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貪污賄賂犯罪,國家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的犯罪,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對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時候,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
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第十九條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除外。
第二十條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刑事案件:
(一)反革命案件、危害國家安全案件;
(二)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三)外國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第二十一條高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區、直轄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第二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是全國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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