剝奪政治權利期限為多長時間
1、對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分別不同情形作了如下規定:
(1)獨立適用剝奪政治權利或者判處有期徒刑、拘役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為1年以上5年以下。
(2)判處管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與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時執行。
(3)判處死刑(包括死緩)、無期徒刑的,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4)死刑緩期執行減為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的,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改為3年以上10年以下。
2、剝奪政治權利刑期的起算,因主刑不同或者是否獨立適用而有所不同:
(1)判處管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剝奪政治權利的刑期與管制的刑期同時起算,同時執行。管制期滿解除管制,政治權利也同時恢復。
(2)判處有期徒刑、拘役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剝夸政治權利的刑期,從徒刑、拘役執行完畢之日成者從假釋之日起計算。死緩、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后,剝奪政治權利刑期的起算也適用該規定。此處注意兩點:一是剝奪政治權利的刑期不是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而是從主刑執行完畢之日或者從假釋之日起計算,即主刑和附加刑刑切的起算發生了分離;二是雖然態剝奪政治權利的刑期始于主刑執行完畢之日或者假釋之日,但根據州法第58條第2款的規定,在主刑執行期間,罪犯的政治杈利也當然被剝奪。
(3)獨立適用剝奪政治權利的,其刑期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
(4)判處死刑(包括死緩)、無期徒刑的,從主刑執行之日開始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現實中,由于剝奪政治權利既可以附加適用又可以獨立適用,因此在不同的情況下,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是不同的。
當然,要是犯罪分子被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話,那么一般是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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