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刑法規定看,剝奪政治權利既可以附加適用,也可以獨立適用。獨立適用剝奪政治權利,是作為一種不剝奪罪犯人身自由的輕刑,適用于罪行較輕、不需要判處主刑的罪犯
在我國刑罰體系中,按照刑法的規定,分為主刑與附加刑。主刑是只能獨立適用的主要刑罰方法,一個罪只能適用一個主刑。附加刑是指補充主刑適用的刑罰,既可以附加主刑適用也可以獨立適用。剝奪政治權利刑罰即是既可單獨適用又能作附加刑的一種刑罰方法。
獨立適用剝奪政治權利,是當作一種不剝奪罪犯人身自由的輕刑,適用于罪行較輕與不需要判處主刑的罪犯。
附加適用剝奪政治權利的對象主要是以下三種犯罪分子:(1)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2)故意殺人、強奸、放火、爆炸、投毒、搶劫等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3)被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對該類犯罪分子應當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剝奪政治權利的內容
根據刑法第54條的規定,剝奪政治權利是指剝奪犯罪分子下列四項權利:
(1)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權利;
(3)擔任國家機關職務的權利;
(4)擔任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領導職務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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