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刑后罰金交給法院還是監獄
刑事判決生效后,應當到作出生效判決的法院繳納罰金。未按判決確定的期限繳納罰金的,由第一審法院強制執行。第一審法院立案執行后,犯罪人應當到第一審法院繳納罰金。
罰金刑是指什么
罰金是指強制犯罪人向國家繳納一定數額金錢的刑罰方法。罰金作為一種財產刑,是以剝奪犯罪人金錢為內容。
(一)罰金與沒收財產一樣,都是人民法院對犯罪分子采取的強制性財產懲罰措施。
(二)按照我國刑法“罪責自負,反對株連”的原則,罰金同沒收財產一樣,也只能執行犯罪分子個人所有的財產,不能執行犯罪分子家屬所有或者后有的財產。
(三)罰金的范圍只能是強制犯罪分子繳納個人所有的一定數額的金錢。如果沒有錢款,可以對其擁有的合法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變賣、拍賣措施,用變賣、拍賣的錢款折抵罰金。
(四)罰金的繳納是在法院的判決生效之后,涉及的是刑罰的執行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五十二條?【罰金數額的裁量】判處罰金,應當根據犯罪情節決定罰金數額。
第五十三條?【罰金的繳納】罰金在判決指定的期限內一次或者分期繳納。期滿不繳納的,強制繳納。對于不能全部繳納罰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時候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以執行的財產,應當隨時追繳。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災禍等原因繳納確實有困難的,經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繳納、酌情減少或者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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