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罰金還是先沒收財產
刑法修正案(八)出臺后,不少罪刑都規定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兩者沒有先后順序,只能根據情節選擇其一執行。
《關于適用財產刑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第2款的規定:一人犯數罪依法同時并處罰金和沒收財產的,應當合并執行;但并處沒收全部財產的,只執行沒收財產刑。
沒收財產和罰金有哪些區別
沒收財產與罰金雖然同屬于財產刑,但二者的性質不同:
(1)在適用對象上,罰金適用于情節較輕的貪利性犯罪;沒收財產適用于危害國家安全罪及情節較重的其他刑事犯罪。
(2)在內容上,罰金是剝奪犯罪分子一定數額的金錢,這些金錢不一定是犯罪分子現實所有的;而沒收財產則是剝奪犯罪分子個人現實所有的財產的一部或全部,既可以沒收金錢也可以沒收其他財物。
(3)在執行上,罰金可以分期繳納,如果繳納確有困難,可以適當減免;而沒收財產只能一次性沒收,不存在分期執行或減免的問題。
沒收財產的范圍有哪些
根據《刑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沒收財產是沒收犯罪分子個人所有財產的一部或者全部。也就是說,沒收財產存在兩種執行方式,一種是沒收部分財產,一種是沒收全部財產,其中沒收全部財產的,要適當預留一定數額的扶養費用。
但是,刑法分則對具體罪名規定的沒收財產刑并未指明是沒收部分財產還是沒收全部財產,更遑論沒收財產的具體數額了,完全由審案法官根據具體案情自由裁決,操作空間過大,導致執行沒收財產刑時彈性較大。
針對這一問題,筆者認為應及時出臺規范沒收財產刑的相關司法解釋,規定沒收部分財產和沒收全部財產的法定依據,在什么情況下沒收部分財產,在什么情況下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沒收部分財產的,要求在判決文書中寫明具體的財產數額,對沒收全部財產的,也要求在判決文書中列明被沒收全部財產的詳細清單,從而防止沒收財產刑在司法實踐中因過于隨意而失去刑罰應有的嚴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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