罰金數額如何確定
我國刑法總則規定了裁量罰金數額的一般原則,即根據犯罪情節決定罰金數額,但對于罰金的具體數額未作規定。在刑法分則對罰金數額的規定主要有以下四種情形:
1.限額罰金制。即指刑法分則規定了罰金數額的下限和上限,人民法院只需要在規定的數額幅度內裁量罰金。例如,刑法第170條規定,偽造貨幣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類似規定在刑法分則中為數不少,主要集中在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一章中。
2.比例罰金制。即以犯罪金額的百分比決定罰金的數額。例如,根據刑法第158條規定,對虛報注冊資本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虛報注冊資本金額1%以上5%以下罰金。
3.倍數罰金制。即以犯罪金額的倍數決定罰金的數額。例如,刑法第202條規定,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稅款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拒繳稅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金。根據這一規定,罰金數額取決于犯罪數額,犯罪數額越大,罰金數額也越高;反之,亦然。
4.倍比罰金制。即同時以犯罪金額的比例和倍數決定罰金的數額。例如,根據刑法第141條規定,對生產、銷售假藥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50%以上2倍以下罰金。這類罰金數額的條文主要集中在刑法第三章第一節所規定的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中。
上述刑法關于關于罰金數額的規定表明,有的十分抽象,毫無標準可行,有的雖然確定了判處罰金數額的一定標準,但都有一定的幅度和彈性,這就使審判實踐對罰金數額的判處具有較大的難度,但只要認真地掌握刑法典第52條所確定的判處罰金的根據,以及酌情考慮犯罪人的經濟狀況,還是可以做到恰當地確定具體案件的罰金數額的。
刑法典第52的規定表明,決定罰金數額必須以犯罪情節為根據。犯罪情節是表明犯罪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和犯罪人人身危險性的各種事實,根據犯罪情節決定罰金的數額是罪責刑相適應原則的必然要求。犯罪情節包括犯罪手段、犯罪對象、犯罪后果、犯罪時間、犯罪地點等方面的情況。在決定罰金數額時必須全面考察犯罪情節。此外,還應酌情考慮犯罪人的經濟狀況,因為罰金是判處犯罪人向國家繳納一定數額的金錢,在決定罰金數額時必須考慮到所判處的罰金能否執行的問題,而被判處的罰金是否能得到執行,則取決于犯罪人的經濟狀況。再者,決定罰金的數額時還要考慮罰金能否起到懲罰與教育改造犯罪人的作用。這就決定了對犯罪人決定罰金數額時,應在以犯罪情節為根據的基礎上,可以適當判處較少的罰金。如果決定罰金數額時一味地強調犯罪情節而不顧犯罪人的經濟狀況,那么,就會使判決的執行和罰金的適用效果都受到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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