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1月13日,原告李某與被告某保險公司簽訂了保險合同,將原告所有的一輛“五菱”微型客車向被告投保了司乘險。2008年10月13日,原告投保的該車輛由司機杜某無證駕駛,在行駛過程中與對向行駛的一農用四輪拖拉機相撞,造成司機死亡、乘車人多人受傷的重大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后,原告向被告保險公司提出理賠申請,被告保險公司以“無證駕駛”系免責條款為由拒絕理賠。故原告將被告保險公司訴至法院,要求被告保險公司給付保險賠償金。
【分歧】對該案的處理存在較大的分歧,主要有兩種意見:
一、保險公司不應給付保險賠償金。理由是,根據保險合同中保險條款第六條(七)項第一款的規定,“無證駕駛或駕駛證有效期已屆滿”的,保險人不負責賠償。且“無證駕駛”是法律明文禁止性規定,文義明確,容易理解,被保險人應當明知,無需保險公司特別告知。所以,保險公司不應賠償。
二、保險公司應給付保險賠償金。理由是,根據我國《保險法》的規定,保險人對于保險合同中的免責條款應明確告知,未明確告知的,不產生效力。被告保險公司雖然在保單上寫有“重要提示”,但是其中沒有“無證駕駛免責”的條款,其也沒有其它有效證據證明其已經履行了明確告知義務,所以,應承擔賠償責任。
【評析】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
一、保險公司應對免責條款履行明確告知義務。根據我國《保險法》第十八條規定,“保險合同中規定有關于保險人責任免除條款的,保險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應當向投保人明確說明,未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我國《合同法》第三十九條也規定:“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六條第二款規定,“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對已盡合理提示及說明義務承擔舉證責任”。而保險免責條款屬于保險公司預先單方擬訂,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投保人協商的條款,屬于典型的格式條款。上述法律中規定的“明確說明義務”,應理解為:保險人在與投保人簽訂保險合同之前或者簽訂保險合同之時,對于保險合同中所約定的免責條款,除了在保險單上提示投保人注意外,還應當就免責條款的概念、內容及法律后果等,以書面或口頭的形式向投保人或其代理人作出解釋,以使投保人明確該條款的真實含義和法律后果。本案中,被告保險公司僅將“請詳細閱讀承保險種對應的保險條款,特別是責任免除和投保人、被保險人義務”印制于在保險單重要提示一欄中,并不能證明其已就免責條款履行了明確說明義務,且保險公司也未提供其他證據證明其已對有關免責條款的概念、內容及法律后果,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解釋,以使投保人明了該條款的真實含義和法律后果,所以,應視為其未就免責條款向被保險人履行明確告知義務。
二、“無證駕駛”作為保險免責條款,保險人必須明確告知。本案中杜某無證駕駛,應受行政處罰或刑事制裁,而保險合同是平等的民事主體之間就權利義務關系達成的協議,原告李某向被告保險公司投保并繳納了保險費,該保險合同成立、有效?!盁o證駕駛”作為一種事實普遍存在,人人都知道“無證駕駛”為法律所禁止,但并不是人人都知道在無證駕駛的情況下造成的損失保險公司不賠,所以當其作為保險免責條款時,直接關系到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作為合同一方的保險公司必須明確告知,作為合同另一方的投保人有權知-曉。所以,有人將“無證駕駛是法律明文禁止的,人人皆知”理解為“無證駕駛情況下保險公司免責也應人人皆知,無須特別告知”是錯誤的,其混淆了二者的適用,否認了合同主體的平等性,嚴重損害了保險合同投保人的合法權益。
綜上,本案爭議的焦點只有一個,那就是保險公司是否就“無證駕駛”這一免責條款對投保人履行了明確告知義務,而不是應不應該告知的問題。保險公司沒有證據證明其已經履行了明確告知義務,所以,其應承擔給付保險賠償金的責任。
【啟示】
實踐中,格式合同普遍存在于保險領域。為了維護良好的市場經濟秩序,減少保險糾紛的發生,最大限度地維護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險人在與投保人簽訂合同時,應按照《合同法》和《保險法》的基本原則,對雙方的權利義務作出協商一致的明確約定。或者在格式條款中特別是對免責等重要條款加以細化,明確作出解釋,在簽訂合同時由保險人向投保人詳細說明合同條款的具體內容,要求投保人簽字予以確認,并記錄在卷,這樣保險糾紛發生時有據可查,不致于使保險人的利益受到損害,同時也促使投保人嚴格遵守安全駕駛義務,保護第三者的生命、財產安全,共同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隱名股東確認后能否解散公司
2021-01-07房產贈與合同可以延遲生效嗎
2021-01-21孫子女有贍養義務嗎
2021-03-25遺產繼承訴訟的管轄法院如何確定
2021-01-22專利無效請求人舉證期限是多久
2020-12-01斷絕父子關系能分家產嗎
2021-01-11貨物質量糾紛能否終止買賣合同糾紛
2021-02-062020年快遞員猥褻客戶,快遞公司是否承擔責任
2021-01-16裝修工人失誤造成業主損失誰賠償
2021-01-24人身意外險能否賠償醫療事故
2021-03-24投保車輛中的免責條款
2021-02-01淺析人身保險合同糾紛
2021-01-22為什么會出現保險公司的賠款少于車禍事故實
2020-12-17酒后駕車被撞死 保險公司可拒賠
2020-12-05鞍山3級地震,地震是否屬于財產險理賠范疇
2020-12-26私了后報保險算騙保嗎
2021-03-08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的具體內容是什么
2021-01-29最新保險法司法解釋一,二內容是什么
2021-01-11車險理賠的幾個認識誤區
2020-12-07保險的基本原則有什么
2021-0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