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經營罪名的構成要件
(1)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由故意構成,并且具有謀取非法利潤的目的,這是本罪在主觀方面應具有的兩個主要內容。
(2)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一切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依法成立、具有責任能力的單位也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
(3)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限制買賣物品和經營許可證的市場管理制度。
(4)客觀方面
根據法律規定,本罪主要有以下幾種行為方式:
A、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中所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其他限制性買賣的物品。所謂限制買賣物品,就是指:依規定不允許在市場上自由買賣的物品。如:國家不準許自由買賣的重要生產資料和緊湊消費品、國家指定專門單位經營的物品,如煙草專賣品、外匯、金銀及其制品、金銀工藝品、珠寶及貴重藥材等等。限制經營物品雖然多種多樣,但其必須為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所規定,只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限制經營的,才屬限制經營物品。是否為限制物品,并非一成不變,國家根據實際需要,可以加以變化調整。
B、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證件。
C、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如非法從事傳銷活動,倒賣國家禁止或限制進口的廢棄物,壟斷貨源、哄抬物價等等。本罪屬情節犯,非法經營行為必須“情節嚴重”才能構成犯罪,如果只有非法經營行為,情節并不嚴重則不構成犯罪。“情節特別嚴重”是加重情節。
非法經營罪怎么處罰
犯非法經營罪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金。
情節特別嚴重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單位犯非法經營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上述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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