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婚是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以夫妻名義長期共同生活,對重婚做實質意義上的理解有兩種,一是法律上的重婚,既有配偶者又與他人登記結婚,或者是自己雖沒有配偶,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其登記結婚;二是事實上的重婚,即有配偶者雖未與他人登記結婚,但與他人公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或者是自己雖沒有配偶,但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其公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重婚罪必須體現出“有配偶者”“登記結婚或公開以夫妻名義同居”“明知他人有配偶”。對于重婚的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刑罰》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重婚與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其區別很明顯:
1、重婚是觸犯刑律的行為,而后者僅是違反婚姻法的行為;
2、構成要件不同,前者要求公開以夫妻名義長期同居;
3、主觀目的不同,前者是以結婚、以組成一個家庭為目的,后者是以滿足生理或心理上的某種需求,同居者與其配偶仍然保持夫妻關系;
4、受到制裁程度不同,前者受到刑法制裁,后者受到婚姻法制裁,要承擔賠償責任。
以上四點為重婚與有配偶者與他人同的明顯區別,希望對大家能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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