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第三者需要作出賠償嗎
《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婚姻法》生效日期為2020年12月31日止,屆時此條例被《民法典》所替換,相關的司法解釋也會失效,《民法典》生效前的規定:
根據《婚姻法》及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的規定,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主體為離婚訴訟當事人中無過錯方的配偶。
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對此從法律上確定了賠償責任主體——婚姻中的過錯方,沒有對婚姻外第三人的責任予以界定。
并且,從感情角度講,第三者的介入也只是導致婚姻破裂的外在因素,真正主導婚姻是否存續的根本原因在于婚內的雙方當事人,第三者的介入不必然導致婚姻的破裂,如果沒有婚內有過錯一方的內在因素,也不會導致婚姻的破裂,第三者并非完全過錯的責任主體。所以婚內無過錯一方要求婚外第三者賠償的要求于情、于法都缺失一定的要件。
根據這種情況,如果婚內無過錯方確實遭受損害的,應依法向婚內有過錯的當事人要求損害賠償,依法維護自己的權益,對第三者我們只能從道德上對其予以評價、譴責。
《民法典》(2021.1.1生效)
第一千零九十一條 【離婚損害賠償】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在離婚的時候如果想要跟第三者進行經濟理賠,必須要有對方破壞了你婚姻的證據,如果你沒有對方破壞你婚姻中的證據,其實很難通過法律途徑追究。離婚第三者到底要得到多少賠償,這時候可以找律霸網律師給自己制定好的解決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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