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管制,指的是由人民法院判決,對犯罪分子不進行關押或監禁,但是限制其一定自由并依法實行社區矯正的刑罰方法。
根據我國《刑法》第38條的規定,判處管制的,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而違反禁止令的,公安機關可以根據相關的行政法規進行處罰。
一、管制有哪些特點
從本質上來講,管制是一種限制自由的刑罰,其比剝奪自由的刑罰種類要輕得多。其特點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只限制自由而不剝奪人身自由。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對判決管制的犯罪分子不予關押,仍留在原工作單位或原居住地工作和生活,
2、被判決管制的犯罪分子要接受公安機關管束和人民群眾的監督,并依法實行社區矯正。
3、管制的判決歸人民法院,管制的執行歸公安機關。其他任何機關和個人不得行使判決權和執行權。
從上述特點我們可以看出,管制從裁決到執行都有嚴格的法律程序,體現了輕刑輕判的刑事政策以及對法院嚴格依法判決的要求。
二、管制的適用對象是什么
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管制主要適用于罪行較輕、人身危險性較小的刑事犯罪分子。
之所以這樣規定,是因為一些罪行較輕的人在考慮給予適當的處罰時,要注意預防和改造的有效性以及資源的優化。對于罪行較輕的犯罪分子,沒有必要關押,而將其留在社區內接受改造和監督,將有利于其工作和家庭生活,同時也可以減少司法資源的浪費,從而取得良好的社會效果。
以上就是律霸網小編為大家帶來的管制的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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