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法律上是否有依據。青春損失費,法律不支持。在戀愛,或婚約糾紛中,若最終無法結婚,一方可能已經錯過了結婚的最佳年齡。在此種情況下,存在一方向另一方主張青春損失費的情況。但是,這種所謂的青春補償費是沒有法律依據的,也無法得到法律的支持。雖然“青春損失費”不受法律保護,但是,如果另一方自愿支付這筆費用,且不損害其他人的利益,法律都不禁止。而且如果自愿支付方已經支付了,也不能以“青春損失費”不受法律保護為由要求接受方返還。但是,需要強調的是,在屬于“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情形下,“青春補償費”即使已經支付了,如果是用夫妻共同財產支付的,那么支付方的配偶以侵犯夫妻共同財產權為由起訴主張返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并根據具體情況作出處理。《婚姻法》第20條規定:“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并可以要求賠償損失?!边@一規定確立了對精神損害可以適用財產賠償的責任形式,而且就精神損害的適用范圍作了界定。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就精神損害賠償問題專門作出了司法解釋。根據《民法通則》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司法解釋,可以提起精神損害賠償的的范圍是:
一、侵害他人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人身自由權等人格權,?給他人造成精神損害的;
二、侵犯監護身份權非法使被監護人脫離監護,給監護人造成精神損害的;
三、侵害死者人格權或非法利用、侵害遺體、遺骨給死者近親屬造成精神損害的;
四、滅失或毀損他人具有人格象征意義的特定紀念物品而造成精神損害的。
符合以上范圍情形的則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反之,不符合以上范圍情形的則不得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而且按照法律規定,構成侵害的責任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受害人確有名譽被損害的事實;行為人行為違法;違法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有因果關系;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
根據《民法通則》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司法解釋,其中并無賠償青春損失費的規定,也就是說所謂的青春費不屬精神損害賠償的范疇,所以要求青春損失費的賠償沒有法律依據。
第二、是否合理的問題。在因戀愛婚姻糾紛而要求賠償青春損失費或者分手費的案件中,雙方的戀愛、以及同居關系是一種自愿行為,在這樣的前提下,女方若以青春賠償等為理由顯然是不合理的。除非女方能舉證同居關系的發生出于被迫,法律才可予以保護。另外,假如真的有青春損失的話,雙方都有損失,青春的“損失”是由于時間的自然因素造成的,而不是對方造成的,因此,要求對方賠償也是不合理的。
第三,當然,如果對方自愿給予經濟補償,無論其是以“青春損失費”、“分手費”或者其它名義,都是可以的,法律并不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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