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立即執行改為終身監禁的條件有哪些
《刑法修正案(九)》對貪污罪、受賄罪的死刑適用主要作了兩處調整:一是修改了死刑適用條件,將“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修改為“數額特別巨大,并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二是增加了終身監禁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稱《解釋》)第4條根據刑法修正案(九)規定和我國保留死刑,嚴格控制死刑和慎重適用死刑的死刑政策,分三款規定了貪污罪、受賄罪判處死刑立即執行、一般死緩和終身監禁的具體適用。
第4條第一款明確規定死刑立即執行。即死刑立即執行只適用于犯罪數額特別巨大,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社會影響特別惡劣、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貪污、受賄犯罪分子。換言之,對于極少數罪行特別嚴重、依法應當適用死刑立即執行的犯罪分子,應當堅決判處死刑立即執行。
第4條第二款規定一般死緩。即對于雖然符合第一款判處死刑適用條件,但具有自首,立功,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真誠悔罪、積極退贓,或者避免、減少損害結果的發生等情節,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換言之,《解釋》規定對于符合死刑立即執行條件但同時具有法定從寬等處罰情節,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
第4條第三款規定終身監禁的適用。終身監禁,是介于死刑立即執行與一般死緩之間的一種新的死刑執行措施,而不是一個新的刑種。從執行效果來說,它比一般死緩更為嚴厲。
《解釋》對終身監禁具體適用從實體和程序兩個方面予以了明確:
一是明確終身監禁適用的情形,即主要針對那些判處死刑立即執行過重,判處一般死緩又偏輕的重大貪污受賄罪犯,可以決定終身監禁;
二是明確凡決定終身監禁的,在一、二審作出死緩裁判的同時就應當一并作出終身監禁的決定,而不能等到死緩執行期間屆滿再視情而定,強調終身監禁決定后,就必須“牢底坐穿”,不受執行期間服刑表現的影響。
以上的內容就是相關的回答,如果需要改為終身監禁的話,那么一定要是情節特別嚴重的情況,這個僅次于死刑,其實在某方面來說的話,終身監禁比死刑還要更折磨人的,如果您還有其他法律問題的可以咨詢律霸網相關律師。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安置房還沒下來怎么寫遺囑
2020-12-09成立專利代理機構的條件
2020-11-16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與損害賠償
2021-01-14交通事故私了保險公司怎么陪
2021-03-22闖紅燈有哪幾種情況
2021-02-06公司單方調崗降薪是否屬于違法
2021-01-20什么是婦女的“四期”,法律對保護“四期”有何原則性規定
2021-01-12男子猝死未查明死因保險公司要賠嗎
2021-02-28產品責任險與公眾責任保險的比較
2021-02-20保險糾紛應該怎樣處理
2021-02-01駕車撞人逃逸保險公司是否需要賠
2020-11-16在公司交的保險可以取出來嗎
2020-12-27車禍藥費花5萬保險賠多少錢
2021-02-25投保企業財產保險綜合險的計算公式
2021-01-03事故中被保車無責任,保險公司是否需要理賠
2020-12-28保險公司再保險都有哪些內容
2020-12-20車輛自燃險有必要買嗎
2021-03-24車險理賠注意事項
2020-11-13從器官移植談確認保險合同條款爭議的基本原則
2020-11-23國有土地出讓金可以分期支付嗎
2020-1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