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賠償營養費(一)概念營養費,是指離婚案件中無過錯方因對方配偶存在《婚煙法》第46條規定的妨害婚姻家庭關系的違法行為造成自己人身損害,在醫院就醫治療補養身體所必需的費用。營養費必須是受害人康復身體所必需的,具體的費用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二)相關法律與司法解釋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7條第1款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第24條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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