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復核程序中的律師會見權是法律規定的盲點。司法實踐中,律師在死刑復核程序中的會見權難以實現,明確死刑復核程序中的律師會見權可以保證被告人的申訴意見得到充分表達,切實維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關鍵詞:死刑復核會見權死刑復核程序的弊端甚至存留內容提要:死刑復核程序中的律師會見權是法律規定的盲點。司法實踐中,律師在死刑復核程序中的會見權難以實現,明確死刑復核程序中的律師會見權可以保證被告人的申訴意見得到充分表達,切實維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
關鍵詞:死刑復核會見權
死刑復核程序的弊端甚至存留一直是學界討論的熱點。死刑案件存在著刑罰極端嚴厲和不可回復的特性,故而加大對被告人人權的訴訟保障尤為重要,然而我國現行法律規定對被告人在死刑復核程序中的辯護權保護確極為不力。本文僅就死刑復核程序中的律師會見權的相關問題進行探討。
我國律師會見權現狀
律師會見權是律師在刑事訴訟活動中的一項極為重要的權利,它是律師在刑事訴訟活動中實現法律賦予律師所享有的其他訴訟權利的前提和基礎,也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享有的獲得辯護的法定權利得以實現的有效途徑。
我國現行《刑事訴訟法》第九十六條和第三十六條分別規定了偵查階段、檢察院審查起訴階段和法院受理階段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權利。由于法律對律師會見權的規定過于籠統和不易操作,律師會見權在實踐中遇到的種種障礙,律師受委托后無法會見犯罪嫌疑人仍是全國各地刑事辯護律師遇到的最常見、最頭痛的難題。
此后,我國又在六部委聯合發布的《關于〈刑事訴訟法〉實施中若干問題的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則》和《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公安部《關于律師在偵查階段參與刑事訴訟活動的規定》等部門規章對律師會見的案件范圍、時間、地點等作出了補充性規定。2008年6月1日開始施行的《律師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師憑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權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關案件情況。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監聽。”此條的出現被一致認為是律師會見權法律保障上的一大進步。
雖然有眾多的法律法規對律師會見權進行了規定和解釋,但沒有任何一條法律法規對律師在死刑復核程序階段的會見權予以明確規定。由于現階段我國的死刑復核程序存在著虛置化和形式化的嚴重問題,死刑復核程序中的律師會見權與死刑復核程序中的其他問題一樣,成為了法律規定的盲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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