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犯罪的時候不滿18周歲的人。這里的犯罪的時候,是指實施犯罪行為的時候,而不是指審判的時候。如果行為人在實施犯罪行為的那一天不滿18周歲,即審判的時候已滿18周歲,亦適用本條的規定。在年齡計算上,對刑法中的18周歲,是指實足年齡,一律按公歷的年、月、日計算,即過了18周歲生日,從第二天起,才認為已滿18周歲。對不滿18周歲的人之所以不適用死刑,是由于死刑的特點和不滿18周歲的人的年齡特點決定的。死刑是一種最嚴厲的刑罰,它關系到犯罪人的生死存亡,這一特點就決定了死刑只適用于那些罪大惡極的犯罪分子。不滿18周歲的人由于未成年,還處在生理與心理的發育過程中,認識能力和控制能力沒有完全成熟,這一特點表明行為人未達到罪大惡極、不堪改造的程度,因而不適用死刑。
2.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這里的審判的時候是指從羈押到執行的整個訴訟過程,而不是僅指法院審理階段。因此,在刑事訴訟的各個階段上懷孕的婦女,都不適用死刑。這主要從保護胎兒和實行人道主義考慮的,懷孕的胎兒是無辜的,不能因為孕婦有罪而株連胎兒。根據1991年3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如何理解“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問題的電話答復》的規定,懷孕的婦女,無論其懷孕是否屬于違反國家計劃生育政策,也不論其是否自然流產或者經人工流產,以及流產后移送起訴或者審判期間的長短,仍應視同審判時懷孕的婦女,同樣不適用死刑。此外,1998年8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懷孕婦女在羈押期間自然流產審判時是否可以適用死刑問題的批復》再次明文規定,懷孕婦女因涉嫌犯罪在羈押期間自然流產后,又因同一事實被起訴,交付審判的,應當視為審判時懷孕的婦女,依法不適用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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