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借款跟詐騙聯系在一起的這種情形主要是,現在社會中有一部分的無賴在借錢以后根本就沒有償還的意圖,當然就會導致有些債權人認為當事人從借錢的時候開始根本就沒有打算還錢的這種計劃。所以說借款是否構成詐騙罪這個問題,就成了有很多債權人都比較關心的。
一、在我國借款是否構成詐騙罪?
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欺騙方法,使受害人陷于錯誤認識并“自愿”處分財產,從而騙取數額較大以上公私財物的行為”。借貸式詐騙與民事債權債務糾紛在表現形式上有很多相似之處,如都是以借款為名轉移財產、到期無法償還債務等等。
(一)行為人的主觀意圖不同
詐騙人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即行為人在借錢時就具有不歸還的意圖。詐騙罪以行為人具有非法占有為目的作為主觀構成要件的,因此,詐騙人“借 錢”只是其虛構的幌子,主觀上根本沒有歸還的意圖。而正常的借貸人在借款時卻具有歸還的意思,往往只是因為客觀原因造成債務不能及時歸還。
(二)行為人采取的方式不同
詐騙人在借款時都會采用虛構事實和隱瞞真相的手段,導致被害人產生錯誤的認識,如虛構借款用于某種投資或營利性的活動,又如虛構自已的財務狀況,使被害人誤信其有歸還的能力。而正常借貸中,借款人往往會如實的告知其借款用途,很少采用欺騙的方法。
(三)行為人對借款的態度不同
詐騙人在騙得財物后不會考慮歸還財物,因此在財物的使用上毫無顧慮和節制,直接造成財物的滅失,如將借款用于賭博、吸毒或個人揮霍;而民間借貸中,借款人本身具有歸還借款的能力,或者將借款用于可產生合法收益的途徑,以保障歸還借款。
二、借錢不還如何解決?
借錢不還屬于民事上債務及糾紛,兩人之間立有借款字據,那么字據上還款日期就是追訴時效的開始日期,那么兩年后就過了訴訟時效。所以建議盡快向法院起訴要求還款,一旦超過了兩年的訴訟時效,喪失勝訴權。在訴訟時效期內,有證據證明您行使了要求對方還錢的權利,那么追訴時效就從您行使權力之日重新計算。勝訴之后,如果對方在履行期未履行法院判決,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法院在受理強制執行后,會依法查詢債務人名下的房產、車輛、證券和存款;另外他名下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而他又拒絕履行法院的生效判決,則他會有逾期還款等負面信息記錄在個人的信用報告中并被限制高消費及出入境,甚至有可能會被司法拘留,有能力而拒不執行的情況下,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刑法》(1997修訂)第三百一十三條【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很明顯普通的借款跟詐騙罪還是有很多區別的,如果說借款不還那是屬于一般的民事糾紛,但是構成詐騙罪的情況下已經是觸犯刑法了。并且,判定當事人借款不還的這種行為是否構成詐騙罪,有幾個關鍵的問題要注意審核,例如當事人在借錢的時候根本就沒有告訴真實的意圖,那是有可能借錢的本質就是詐騙行為。
借錢不還算犯法嗎,借錢不還能否構成詐騙罪
網絡詐騙罪判幾年,法律是怎么規定的?
集資詐騙法院階段辯護詞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簡介:
黑龍江郭金貴律師事務所簡介 黑龍江郭金貴律師事務所是由郭金貴律師于2014年1月創辦成立的個人律師事務所,郭金貴律師個性沉穩,法律理論功底深厚,實踐經驗豐富,具有較強的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的能力,律師團隊均為實干敬業、業務精通的資深律師,都具有豐富的執業經驗和實戰能力。辦公場所位于紅崗區中心村紅崗法院對面綜合樓。 律所成立以來,成功代理承辦了多起高端民商事訴訟、仲裁案件,重特大刑事辯護案件和疑難復雜案件,并同時為多家公司、企業提供常年法律顧問和專項法律顧問,在常年的辦案實踐中積累了豐富辦案經驗。對每一起客戶委托的法律事務,無論項目金額大小,都會用心、細心、全心地去分析、去研究,精心研究具有建設性、可操作性的爭議、糾紛預防方案,設計制定最適合客戶的訴訟爭議解決方案或辦案方略,從而實現客戶利益的最大化,是當事人維權最值得信賴的律師事務所。本所擅長代理民商事訴訟、仲裁案件、公司綜合類業務、企業法律顧問、工傷、交通事故、人身損害侵權賠償和刑事辯護等案件。在執行案件風險代理和民商事仲裁案件代理方面具有獨特的專業優勢。 我們秉承團隊合作,精誠團結的工作模式,對于接受委托的項目和案件我們將組團
醫療事故等級解析
2020-12-09《關于審理涉及公證活動相關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答記者問
2020-11-17訴訟時效超過20年,法院受理嗎
2021-03-13輕微傷鑒定標準流程有哪些
2021-02-14一般保證期限
2021-01-21行政拘留年齡有什么新規定
2021-01-21未成年人侵權監護人擔責嗎
2020-12-25追討贍養費可以申請先予執行嗎
2021-03-16哪些交通事故會扣車
2020-11-15采購合同模板是什么
2021-01-03基本的購房知識匯總
2020-12-11單方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
2021-03-24試用期結束被辭退會支付補償金嗎
2021-02-06保險標的是什么意思
2021-01-03保險公司行使合同解除權后還能追償賠償金嗎
2021-02-22保險人的保險合同解除權
2020-11-16出了車禍保險最多賠多少
2021-02-17保險公司怎么確認騙保
2020-12-23第三者責任保險是如何賠償的
2021-02-13沒資格證開車保險陪嗎
2020-12-03